(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國際防杜避稅發展趨勢,提升課稅資訊透明度,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未符合避風港規定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將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送交國稅局。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別報告原本之避風港標準,係不論最終母公司在中華民國之境內或境外,皆以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達新臺幣270億元,為境內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之標準。為減輕營利事業稅務依從成本,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規定新的避風港標準(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新增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最終母公司如在中華民國境外,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新臺幣15億元,亦得免送交國別報告。舉例說明,總公司在美國之跨國企業集團,其集團106年度總收入約新臺幣5000億元(逾270億新臺幣),但位於國內集團成員營業規模非常小,107年度收入僅約新臺幣5億元(未達30億新臺幣),依新的避風港標準,國內集團成員就無須送交107年度國別報告了。
該局進一步提醒,不符合前開新的避風港標準之營利事業仍須依限送交,採曆年制者,107年度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送交,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營利事業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電子送交系統」,全年皆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送交,省時又方便。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 06-2223111轉8034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