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臺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而有銷售勞務者(如:技術服務、專利權、商標權……等),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除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該局說明,買受人繳納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方式,可分為2種:(一)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二)買受人為自動報繳營業人以外之人(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者,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該局補充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如係銷售電子勞務(如:視訊瀏覽、訂房服務等)予境內自然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則為該境外電商,由境外電商依法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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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不實發票逃漏稅捐,除補稅處罰外負責人亦將涉及刑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臺南市某家金屬熱處理業者透過設立人頭商號方式,大量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稅捐超過8年,經核定補稅及處罰將近3千3百萬元,並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甲公司從事金屬熱處理業已超過40年,自99年起大量取得乙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頗為異常,經該局深入調查發現,乙商號為獨資商號,無聘雇員工,每年進貨對象僅1家營業人,金額約數百萬元,銷售對象僅甲公司,銷售金額卻高達進貨金額20倍以上。又進一步蒐集金流資料發現,乙商號銀行帳戶係由甲公司支配運用,確認乙商號是甲公司為規避稅負所設立之人頭商號,並無營運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高達3億2千餘萬元,供甲公司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核定甲公司補徵稅款及處1.5倍罰鍰外,甲公司及乙商號負責人並分別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刑責。
該局提醒,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倘有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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