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年來,主動與企業界接觸,深入瞭解企業面對的稅務問題,發現轄內對稅收有高度貢獻的大企業,都有依法納稅的認識和意願,但對於因某些特殊的交易行為,無法直接從稅法上找到答案,對存在的稅務不確定性風險存有疑慮。
為了協助企業在做經濟決策前,可以明確的瞭解稅捐成本,做出正確的決策,南區國稅局盧貞秀局長與南科管理局林威呈局長洽談兩局合作事宜,成立「牽手迎接回流潮,投資順稅沒煩惱」專案小組,在企業至南科管理局洽談租地或購地建廠事宜時,由南區國稅局建構稅務諮詢平臺,介接地方稅務局組成稅務專家團隊,赴南科管理局瞭解企業在南科建廠投資時,可能遭遇的國稅與地方稅稅務問題,提供稅務的專業諮詢,減少企業未來經營時的稅務風險,以事前輔導代替事後查核的方式,協助企業盡到納稅的義務,保持徵納雙方的合作與互信,再創服務品質的新天地。
南區國稅局期望此跨機關合作平臺,扮演資源整合角色,適時公開資訊,提升企業參與機制,打通稅負的任督二脈,落實政府加速投資臺灣政策,讓廠商資金回臺,一路順「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封簡任稽核 06-2298012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如何申報?
營利事業為爭取業績或拉攏客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到國內、外旅遊之費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一般商業習慣而言,「交際費」係企業為拓展業務、建立業務上良好關係,而用於交際應酬及餽贈所支出之費用,通常與其營業收入之獲取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營利事業如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上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不宜歸屬為「交際費」,而應按「其他費用」核實列支,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上述依約定條件支付之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除了要正確申報為其他費用外,還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該等經銷商或客戶亦應自行申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莊審核員06-229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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