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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0 22:16:07| 人氣15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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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於死亡前未償還之債務,應具有確實之證明,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繼承人檢附被繼承人生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的土地登記簿謄本,按謄本中記載最高抵押限額
800萬元列報其生前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該局查證後發現,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償還該抵押借款,於繼承日並無債務存在,因此否准認列該800萬元未償債務之扣除額。

 

   國稅局說明,按最高限額抵押權定義,係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故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記載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並不表示就有該金額之未償債務存在,必須被繼承人於死亡日確實存在且尚未償還之事實,繼承人才可以申請將該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如係向銀行借貸,繼承人應提出截至繼承日止銀行貸款餘額證明;如向私人借貸,則需檢附借貸合約及資金流程等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自身權益。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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