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Y BEING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針對8月1日農業局轉發農委會公文「與中國大陸洽談兩岸漁業合作之相關民間協議或意向,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市政府澄清表示:該函文並無針對虱目魚契作或特定團體,也無限縮虱目魚契作等兩岸漁業合作,希望不要造成誤解。
市府表示,8月1日轉發給本市相關漁業團體之內容,摘述如下:「1.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技術合作及商業行為,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規定及經濟部所訂「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及「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等規定辦理。2.另依該條例第33條之1規定略以,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本次農委會行文所有縣市政府並轉發給轄屬漁業團體提醒相關規定,並無針對特定對象。另對於台南市虱目魚養殖協會單純將虱目魚銷售至大陸地區拓展外銷通路,應不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規範政治性合作及第35條規範投資及養殖技術合作行為。
市府最後表示,對於漁民有利的兩岸漁業合作,市府秉持樂觀其成,惟民間與大陸簽契約或協議,應注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倘台南市虱目魚養殖協會對於農委會公文有疑義,必要時將洽請漁業署協助轉陸委會釐清。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