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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15:29:24| 人氣2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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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須確有捐贈事實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臺南市民眾范先生來電詢問,他在104年時幫家人點光明燈,廟方有給他收據6千元,今年(105)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這筆支出能否列報捐贈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訂有列報捐贈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且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須確有捐贈事實,並取具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才能列報,如屬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如入會費、寺廟光明燈等),則不能列報扣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80萬元,捐贈學校家長會5萬元及於某寺廟點光明燈6千元。因為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可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的上限為16萬元(綜合所得總額80萬元×20%=16萬元),因此甲君104年捐贈學校家長會5萬元可全額列報捐贈扣除額;另外寺廟點光明燈支付6千元,雖已取具廟方所開立之收據,惟因屬有對價關係之給付,仍不能列報為捐贈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提醒,105年初民眾對臺南地區0206震災捐款部分,因係屬105年度之捐贈支出,須於明年度(106)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方可列舉扣除,請妥善保存相關收據證明等資料。若民眾仍有疑問,可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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