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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2 09:11:08| 人氣20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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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願與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起算點不同 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不服得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與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起算點卻不同。

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係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30日內申請;提起訴願則應自「行政處分達到」的次日起30日內提起。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核定有應納稅額,其繳納期間為104年3月1日至同年月10日,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期間應自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104年3月11日)起算30日;經復查決定後,該復查決定書於104年6月9日送達甲君,其繳納期間為104年6月16日至同年月25日,提起訴願期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的次日(104年6月10日)起算30日,故甲君最晚應於104年7月9日提起訴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時,應特別注意提起訴願與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起算點,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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