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4-12-19 20:10:33| 人氣16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法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將遭受處罰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建立正確憑證課稅制度,財政部於103年11月20日以台財稅字第10304583490號令規定,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以下稱機關團體),雖以公益及慈善為目的,但當其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行為時 ,即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所稱「營業人」,如有未依法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貨物或勞務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例如: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租賃收入、教育訓練收入、出版品買賣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均應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合法憑證。

  國稅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注意相關規定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台長: 古 秀 美
人氣(165)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