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本署檢察官陳擁文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八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於民國102年9月間,在臺南市仁德區土庫里土庫路221巷128號旁農地草叢,發現越南籍女子黎○○之左右手前臂及女性頭顱(以枕頭套、黑色塑膠袋、便利超商塑膠袋、飼料袋層層包裹)分屍乙案。
被告馮○○因陳檢察官耐心曉以大義,分析利害關係,且見所蒐集之證據,包括:計程車司機、房東等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其妻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等證物已臻完整毫無脫罪之可能,遂於102年10月5日下午在陳檢察官提訊時,當庭痛哭流涕,懺悔不已,坦承於102年3月23日晚間,自臺南北上臺北市淡水區某租屋處,找尋其妻即越南籍女子黎○○,卻驚覺其妻已有外遇並與之同居,一時怒不可遏,與其妻發生口角爭執,遂萌生殺人之犯意,以手肘強勒其妻脖子致其窒息死亡。嗣於翌日上午,更基於損壞屍體之犯意,在上址租屋處浴室,以水果刀、小型菜刀、中型菜刀3把切割、肢解其妻遺體,肢解後分別藏放於2個手提袋、1個行李箱內,乘坐計程車直接返回臺南市仁德區,並將其妻遺體分別丟棄在臺南市仁德區中山路附近之大排水溝、臺南市仁德區土庫路221巷內「景輝園藝」斜對面草叢,及距離被告工作處所約幾十公尺附近。
本署檢察官陳擁文於102年12月24日偵查終結,認被告馮○○所犯係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第247條第1項之損壞屍體罪嫌,已將被告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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