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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6 14:22:06| 人氣2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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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查獲跨國環保案件~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郭文俐於民國101年底接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告發:臺南市轄內威○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公司)之有害事業廢棄物「電弧爐集塵灰」,遭以不法方式運輸出境情資。郭文俐檢察官見事態嚴重乃立即分案,指揮本署辦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秘密追查、蒐證。

    本案經逾半年秘密蒐證,發現係由一分工縝密且專業性之跨國環保犯罪集團,掌握集團成員在台行蹤後,南檢檢察官郭文俐、黃銘瑩等於102816日,同步指揮調動本署辦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等單位逾100名警力,在台北市與新北市地區,針對本案跨國環保犯罪集團成員住處及辦公處等9個處所,同步執行搜索,現場查扣變造文件及電子檔、電弧爐集塵灰輸出合約書等物,並傳喚跨國環保犯罪集團成員林○○、黃○○、張○○、邱○○、陳○○(香港籍)共5人到案,隨後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林○○、陳○○2人獲准。

    國內回收煉鋼業對外蒐購回收金屬,經以電弧爐高溫溶解後,萃取可再利用之金屬物質(金、銀、鐵、銅等可再利用之物)之煉製過程中,所產生之殘餘灰渣「電弧爐製鋼過程污染控制之集塵灰或污泥」(英文原文為Electric Arc FurnaceDust from steelindustrial,簡稱EAFD,以下稱電弧爐集塵灰)為行政院環保署依法列管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依據巴賽爾公約附錄8(A4100)被定義為有害廢棄物。

    林○○等人見國內回收煉鋼業苦於電弧爐集塵灰在我國內處理費用高昂,恐有損獲利,而急覓其他處理之管道等情。林○○等人認有利可圖,明知電弧爐集塵灰為國際巴賽爾公約所規範之有害廢棄物,非獲輸入許可,不得為國際運輸,卻共謀以變造文件,向國內電弧爐煉鋼業者,佯合法輸出詐欺取財。由陳○○向泰國工業部取得以永○○公司名義申請之泰國輸入EAFD(Electric Ash From Dipping,中文意指「鍍鋅所產生的浮渣」,非指電弧爐集塵灰)許可文件。經林○○變造後,再持向威○公司、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佯可合法輸出至泰國處理,並以每噸新臺幣46205000元不等價格,簽立電弧爐集塵灰EAFDElectric Arc Furnace Dust from steelindustrial)輸出合約,嗣林○○等人以上開變造文件,替威○公司向環保署申請許可獲准,威○公司於1012月間首次輸出電弧爐集塵灰300噸至泰國,林○○等人復於101711日再替威○公司提出「有害廢棄物輸出許可申請書暨首次輸出處理完成報告書」,擬再輸出電弧爐集塵灰2萬噸,惟環保署於10197日函外交部,請求協助向泰國確認首次輸出是否已妥善處理,經駐泰代表處於1011025日查證函覆,始悉輸入許可文件不實。依張○○等人所簽集塵灰境外處理合約,約期為10年,預計輸出電弧爐集塵灰1000萬噸至泰國,本案首次輸出後幸因環保署即時發現疑有不法,經通報本署檢察官深入追查,使危害不致擴大。

    本署檢察官郭文俐偵查終結,認被告林○○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等罪嫌,將被告林○○等5人提起公訴。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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