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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0 13:51:02| 人氣1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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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偵辦早餐店遭潑漆引發火災案件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本署檢察官劉修言於民國1021119日上午,自新聞媒體報導知悉臺南市東門路某早餐店遭潑漆引發火災,導致曾○○死亡、張○○等人受傷,且24戶房屋全毀、7戶房屋半毀,隨即主動前往現場會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進行現場勘查,並指示第一分局員警自現場遺留之油漆空瓶追查油漆來源,進而依此查悉本件嫌疑人及犯罪經過。


林○○係臺南市東門路1段某鮮魚湯店老闆,與被害人張○○經營之早餐店緊鄰,常因騎樓使用問題發生口角爭執,竟夥同黃○○、蔡○○、何○○,涉嫌分別於民國1021111日,至崇德路某百貨購買4瓶紅色油漆,於18日晚間,至勝利路某百貨購買甲苯1瓶,及於19日凌晨,至永華路某百貨購買紅色油漆1桶、3公升水桶1個後,將紅色油漆與甲苯全部調和在水桶內,由何○○駕駛小客車搭載黃○○、蔡○○,前往上開被害人張○○經營之早餐店,見被害人張○○正打開爐火烹煮食物,均明知紅色油漆所調和之甲苯具有和燃性,且現場附近均為有人居住之木造建築房屋,仍基於縱因此引發火災亦不違反渠等本意之犯意聯絡,由蔡○○下車將調和之紅色油漆大量潑灑在被害人張○○頭部、臉部及身體上,調和油漆因碰觸爐火瞬間引發大火,黃○○、蔡○○、何○○見狀隨即駕車逃逸,火勢延燒造成鄰戶24戶房屋全毀、7戶房屋半毀,及來不及逃生之住戶曾○○死亡、張○○等人受傷。

    劉修言檢察官偵訊完畢後,認為被告林○○、蔡○○、黃○○3人均涉嫌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5條之恐嚇罪、第354條之毀損罪等重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及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已於今日中午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又被告何○○則認為無羈押之必要,諭知交保新台幣10萬元。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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