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臺南林先生來電詢問,欠繳稅捐遭限制出境,因無力繳清稅款,想提供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究竟可以提供哪些擔保品?其價值又該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欲解除限制出境,可申請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財產作為擔保品,而實務上常見種類及價值計算如下:
擔保品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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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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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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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提供擔保日前1日中央信託局牌告1公斤千足成色黃金條塊買進價格比例折算,再按九折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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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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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提供擔保日前1日之外匯收盤買進價格折算新臺幣,再按八折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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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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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面額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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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單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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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存款本金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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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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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票、受益憑證:按提供擔保日前1日證券市場收盤價之八折計值。
2.公司債券:按債券面額之八折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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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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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按公告現值加4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
2.房屋:按評定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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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為擔保品計值辦法、財政部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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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林先生依法被限制出境後,如已提供上述財產作為欠稅擔保品,其價值足以擔保所積欠稅款,且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即可解除限制出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申請解除出境限制所提供之擔保品為繳稅之擔保,除了應注意擔保品之合宜性及估價規定外,也需同時提出完納稅捐之計畫及期限,俟繳清稅捐始得退還擔保品,並籲請民眾仍應儘速繳納稅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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