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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9 22:20:40| 人氣4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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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發布~ 換屋免徵特銷稅,應於出售日次日起3個月內辦妥戶籍登記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因換屋需要而持有2戶自住房地者,其出售原房地,或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出售之房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須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即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於出售後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得免課徵特銷稅。惟應於何時辦妥戶籍登記,因乏明確規範,財政部乃於日前發布解釋令,核釋有關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以杜爭議。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102410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10204519110號令釋規定,持有2戶自住房地之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之原房地(或新房地),應於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另所有權人購買新房地後出售原房地前,戶籍已由原房地遷移至新房地,或購買新房地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致出售時仍設籍在留供自住之房地者,亦符合免課徵特銷稅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君單身,於100815日取得A房地並辦妥戶籍登記,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因換屋需要,甲君於10151日取得B房地(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並於同年121日出售A房地,則甲君應於出售日次日(即101122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A房地遷移至B房地。承上,假設甲君戶籍仍設於A房地,尚未遷至B房地前,即因非自願性因素致須出售B房地,甲君出售時仍設籍於A房地,亦符合前開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維護民眾權益,該解釋令發布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所有權人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將戶籍由出售之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者,不受3個月內戶籍遷移期限之限制。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彙總編號:10205-1702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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