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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1 23:19:28| 人氣18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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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本市各區公所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分級設課,整合課室資源,讓人力的運用達到最高效益

 

訂定本市各區公所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分級設課,整合課室資源,讓人力的運用達到最高效益

壹、緣由

囿於行政院員管制上限之規定,合併後臺南市編制內人力相較其他四都實屬不足,且市府員額總數三成配置於區公所,比例為五都中最高(次高之臺中市僅23.87%),導致市府其他機關員額比例較其他直轄市同性質機關低,為使員額合理配置,紓解各局、處、委員會人力不足之窘境,爰本府檢討各區公所之組織編制。

合併前,各鄉鎮公所為自治法人,員額與組織架構基準不一,改制後,37個區公所仍分別適用37個組織規程,並有人口數較少的區,課室數反而比人口數多的區要多的不合理現象,為期法制經濟,乃研訂本市37個公所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分級規範公所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

貳、研商過程

有鑑於本市各區公所員額比例在五都中相對偏高,本府於合併後即控管公所職務出缺不補,並先由監督機關民政局研擬草案,再經相關局處多次會議研商,期間邀請部分區長參加專案會議,人事處再於區政業務協調會報中向各區長提出報告,獲致共識。

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3條規定,人口未滿40萬人之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9課室。本次調整,於行政區域不變下,區公所課數依人口數劃分為四個等級,另設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或僅設人事管理員、會計室)

一、人口15萬人以上之區,設民政課、經建課、工務課、社會課、人文課、行政課等6課。(東區、安南區僅設5課,其未設工務課,業務由經建課掌理。)

二、人口6萬人以上未滿15萬人之區,設民政課、經建課、社會課、人文課、行政課等5課。(新營區將經建課分設工務課,民政課、人文課合併為民政及人文課。)

三、人口1萬人以上未滿6萬人之區,設民政及人文課、農業及建設課、社會課、行政課等4課。

四、人口未滿1萬人之區,設民政及人文課、農業及建設課、社會及行政課等3課。

因應本市以文化之名立都,各所均設有人文課,其專設或與民政課合設。另臺中市、高雄市區公所組織架構,亦將農業課與建設課合設。

次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條規定,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於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動物防疫業務即由直轄市政府辦理,復因區公所非動物防疫機關,故原鄉(鎮、市)公所獸醫人員應回歸納編入直轄市動物防疫機關,並派駐區公所落實辦理動物防疫業務,爰配合各區公所共同適用之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訂定,自10241日施行,將區公所現有獸醫隨同業務移撥動物防疫保護處,並仍派駐各區公所服務。

參、效益

一、法制精簡

現行37個區公所組織規程,改以1個組織規程規範,效果相同,可免去修法的繁瑣與法制競合解釋的困境。

二、因地制宜

依各行政區服務人口數及產業與地方需求的不同,區公所課數劃分為四個等級,分別設置合理的組織配置,因地制宜。

三、資源整合

課室整併,挹注不同專業,資源整合,可減少橫向溝通介面,整體人力、經費的運用更能有效發揮。

本府農業局人力佔員額上限比例為1.4%,比例為五都最高(次高為高雄市之1.3%,臺北市無農業局,農業業務由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辦理),一級機關農業局負責規劃、擬定農業政策,並督導、輔導各區公所執行農業政策。市民原向公所申辦之業務,嗣後仍就近向公所申辦,不減損、不影響民眾權益,執行過程更將追求便捷與效率,提升服務效能。

農業發展不只是農業產銷、推廣面向,還有建設課職掌之農路改善、農村建設等硬體建設面向,農業課與建設課合併後,不但不影響農業業務的推動,更可藉由軟硬體面向資源統合,發揮最高效能,由於二課現有承辦人力維持不變,遇有災害、緊急事故,業務突然增加,課長即可將人力、經費統一調度運用。

此外,因課室整併而超額之課長、主任,仍留用於各區公所,現職人員權益均能獲得保障,留用期間區長將指派其辦理特定專案業務或協助核稿,並非冗員或坐領乾薪,出缺後改增補承辦人力,如係以農業為主之區,可改派現職農業課長擔任農業及建設課長,讓所有人力的運用達到最高效益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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