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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8 13:51:36| 人氣12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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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發布: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同為30日,但起算日卻不相同~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是起算日卻不相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依核定通知書所載有應納或應補稅額者,納稅義務人應在接獲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再次填發稅額繳款書,連同復查決定書一併送達納稅義務人,如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要提起訴願,訴願期間起算時點,則以「復查決定書送達次日」為起算日,應於30日內提起訴願,與繳款書記載的繳納期限無關。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101325日接獲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繳納期限101416日,甲公司在101514日申請復查,經該局作成復查決定,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限至101725日止,連同復查決定書在10175日送達,其提起訴願期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的次日(即10176日)起算,應在10184日前提起訴願,不過甲公司誤以繳款書的繳納期限屆滿次日(100726日)起算,遲至101823日才提起訴願,因為已超過法定期間,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不受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起算日並不相同,請注意兩者的差異,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而喪失行政救濟的權益。

 

彙總編號:10110-1702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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