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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0 14:39:52| 人氣4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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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發布:以支票給付各類所得支出應於支票發票日辦理扣繳稅款~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稅務問題,據其指出前手會計交待除小額支用以零用金給付外,按公司規定各項業務支出均以支票給付,且告知以支票交付因屬非現金給付可免辦理扣繳稅款,似與其以往認知及作法不同,特請教本局上開作法不知是否合法或稅法已修正。

 

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及非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平常若以非即期支票給付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獎金及其他給與等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依現行稅法規定不論支票交付日與發票日是否同年度,均應由扣繳單位之扣繳義務人於支票所載發票日,按規定扣繳率扣繳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扣繳單位若以現金、支票或銀行郵局轉帳、匯撥給付,則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隨即扣取應扣稅款,並依規定自行向公庫繳納,避免逾期或漏未扣繳而被處罰,不可不戒慎。

 

 

彙總編號:10109-1202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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