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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6 14:21:01| 人氣2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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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營運之貨物始可適用零稅率~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銷售與保稅區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貨物,係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

 

該局說明,某課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予保稅區營業人,開立載明品名為「物料」之零稅率銷售額統一發票,惟查該「物料」卻在課稅區進行加工組裝,因不符合前述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加工組裝之規定,致發生逃漏營業稅情事。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統一發票時,應符合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2項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營運之規定;另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時,應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檢附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供核,以避免被查獲後補稅處罰。

 

彙總編號:10108-1701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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