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司法院100年11月4日釋字第692號解釋財政部84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841657896號函有關台灣地區人民年滿20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自該解釋公布之日(100年11月4日)起不再援用。因此財政部參照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將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就讀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相關規定,以101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函重新核釋如下:
一、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就讀下列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並得依同條項第1款第2目規定,列報免稅額:
(一)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專院校,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大專院校。
1.可逕自教育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網址(http://www.edu.tw/bicer/index.aspx),下載「外國大學參考名冊」參考。
2.就讀上開參考名冊以外之大專校院,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二)教育部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公告之認可名冊所列高等院校,或其他經香港及澳門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院校。
1.可自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網站(http://www.edu.tw/HIGH),下載「香港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及「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參考。
2.就讀上開參考名冊以外之之高等院校,經香港及澳門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三)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之高等學校,或其他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學校。
1.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自2005年起於相關網站公告該等學校名單(網址: 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22/),可下載參考。另該等學校名單未必每年公告且公告時間未定。
2.就讀上開名單以外之高等學校,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二、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就讀符合前述規定之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在校就學證明,前述規定之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大陸地區就學證明、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以免影響權益。
彙總編號:1010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