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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後再行出售,如出售後所收取之價金涉及贈與情事者,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免徵贈與稅,並列管農地農用5年。惟如將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又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與稅情事,因係回復未為贈與狀態,准予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列管。嗣原贈與人將該農地再行出售,並將收取之交易價金轉贈...

新聞台: 創藝無限 樂活無比 | 台長: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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