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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所支付之利息支出屬遞延費用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利息借款,可做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所稱「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

新聞台: 創藝無限 樂活無比 | 台長: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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