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高縣太陽能熱水系統加碼補助受理截止日延長
發佈日期:2010-11-03
類別:新聞稿
「高縣太陽能熱水系統加碼補助」 受理截止日延長
高雄縣太陽能熱水系統加碼補助案,受理截止日期自99年12月31日延長至100年2月28日。
http://www.kscep.gov.tw/ch/01news/01view.asp?bull_id=11837=======================================================
「高縣太陽能熱水系統加碼補助」 受理截止日延長囉
高雄縣太陽能熱水系統加碼補助案,受理截止日期自99年12月31日延長至100年2月28日囉!
為避免本縣民眾於本(99)年底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受到相關單位作業時程影響,而未能及時向本縣環保局提出補助申請之情事,特將案件受理截止日期延長至100年2月28日。
依據高雄縣政府99年10月29日府環二字第0990228991號令修正部份內容如下:
一、 補助對象資格:用戶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補助並通過審查者,其撥款通知單之申請日須為99年5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
二、 用戶向本局提出申請時,須檢具下列三項文件並一併送達,否則不予受理:
(一) 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申請書乙份。
(二) 補助款領據乙份。
(三) 經濟部能源局寄發之撥款通知單影本乙份。
三、 本局核發補助經費作業時程如下:
(一) 用戶於99年12月20日前(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向本局提出申請者,本局將於100年1月底前核撥經費。
(二) 用戶之撥款通知單申請日為99年12月31日前,且於100年2月28日前(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向本局提出申請者,因受縣市合併預算審議之影響,補助經費將延至100年3月份以後核發。
請款裝設太陽能熱水系統民眾請把握機會,依上述時程及資格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高雄縣太陽能熱水系統加碼補助之詳細辦法及申請文件可至高雄縣環保局網站下載(網 址:http://www.kscep.gov.tw/),或電洽高雄縣環保局第二科(電話:07-7351500#1226蘇小姐或1202 陳先生)。
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業務承辦人:陳奕岑
電話:(07)7351500轉1202 傳真:(07)7351529
業務承辦科長:曾科長
電話:(07)7351500轉1200
網址:www.kscep.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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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原則
中華民國99 年6 月24 日 高縣府環二字第0990120872 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99 年10 月28 日 高縣府環二字第0990228991 號令修正
一、 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設置太陽能
熱水系統,以推廣太陽能利用,增加再生能源供應,節約傳
統能源使用並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本原則補助對象為新購置並使用經濟部認可之合格廠商
安裝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用戶。
(二)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需設置於本縣轄區。
(三) 用戶依經濟部訂定之「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要點及相
關作業須知」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補助(撥款通知單之申
請日須為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並通過審查者。
三、 用戶依本原則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
集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
(一) 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
(二) 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
(三) 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 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本局公告之。
前項補助金額與其他機關同項目補助金額之合計總額,不得高
於購罝總價之百分之七十。超出部分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應予
繳回。購置總價依用戶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之金額為準。
四、 用戶向本局提出申請時,須檢具下列三項文件並一併送達,
否則不予受理:
(一) 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申請書乙份。
(二) 補助款領據乙份。
(三) 經濟部能源局寄發之撥款通知單影本乙份。
五、 本局核發補助經費作業時程如下:
(一) 用戶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向
本局提出申請者,本局將於一○○年一月底前核撥經費。
(二) 用戶之撥款通知單申請日為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且於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前(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向
本局提出申請者,因受縣市合併預算審議之影響,補助經
費將延至一○○年三月份以後核發。
六、 申請案件於當年度補助款法定預算用罄日起停止補助;同一
案件不得重複申請。
七、 受補助之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追繳已撥付之
補助金額:
(一) 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 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致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三) 擅自拆除並移置於非本縣轄區。
(四) 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者。
八、 本原則所需經費由高雄縣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應。
九、 本原則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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