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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17:52:36| 人氣5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抽驗日本進口食品輻射檢測殘留結果,全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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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姜勃智、陳文男、洪志明/台南報導】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為確保市售食品安全,持續進行日本進口食品標示稽查及抽驗,日前抽驗30件日本食品,檢驗食品中輻射殘留量(碘-131、銫-134及銫-137)結果全數合格;食品外包裝標示查核645件,有4件標示不符規定,已依規定移請產品負責廠商所轄衛生局查處。 

 日本福島震災迄今逾六年,但民眾對日本進口食品的安全性疑慮仍時有所聞,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日前派員前往轄內超市、賣場及販賣舶來品的商家,針對日本進口食品進行稽查,並抽驗醬料、零食、泡麵、麵製品、飲品等共計30件,送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檢驗食品中輻射殘留量(碘-131、銫-134及銫-137),結果皆「未檢出」,抽驗結果全數合格。 

 有關日本進口食品外包裝標示,衛生局截至目前共查核645件,其中4件標示不符規定(2件無中文標示、1件未標示「都、道、府、縣」、1件未標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產品登錄碼),均依規定移請產品負責廠商所轄衛生局查處。 

 衛生局表示,目前衛生福利部對於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任何食品,仍維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措施。食品業者倘發現食品來自上述縣市,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立即啟動商品回收作業,並向衛生局通報。違反者,將依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也提醒,民眾選購日本進口食品應看清食品標示資訊,出國購買的外國食品勿隨意轉售,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違反者,將依同法第47條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相片: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抽驗日本進口食品輻射檢測殘留結果,全數合格!(記者姜四海攝)

台長: 新任社長 姜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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