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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菸 害 防 治 法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菸品:指以菸草為原料加工製成之捲菸、雪茄、菸絲、鼻菸、嚼菸及其 他菸草製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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