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銀遭詐騙近千萬,可獲得國賠324萬元(圖/卡優新聞網)
士林地政核貸過失 大眾銀獲國賠324萬
偽造土地權狀詐千萬 銀行負三分之二責任
記者 吳陳錦 報導 2011/12/19
大眾銀行日前遭詐騙集團持偽造身份證、土地權狀,詐貸近千萬元。大眾銀行被騙後,認為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當時在辦理抵押權登記時,沒有檢查出詐騙集團偽造的土地權狀,因此請求國賠。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士林地政事務所具有過失,必須賠償324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大眾銀行在2008年6月間,受理台北市天母地區林姓地主的申請貸款案件,抵押品是位在天母的土地、房屋。經過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核准後,轉由士林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登記,登記手續完成後,大眾銀行隨即放款972萬餘元。
未料銀行放款三週後,士林地政發現當時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文件,全都是偽造的資料,因此撤銷抵押權登記,但銀行千萬元房貸已經匯出,並遭提領一空。銀行不滿,認為地政事務所在審核文件時未盡注意義務,具有過失,因此提出國賠訴訟,向經手文件的兩個地政事務所請求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定中山地政只是經手文件,實質審理文件者為士林地政,應由士林地政負責本案。而士林地政辯稱,當時地政事務所的公務員在審核土地權狀時,已經就權狀上的凹凸版、暗記、首長簽字章、螢光絲等特徵作確實的審查,沒有發現任何偽造痕跡,已經善盡「形式上」的注意義務,所以士林地政不具過失,不須賠償。
但法院認為,依照相關法令,士林地政的公務員在審理抵押權設定案件時,必須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不能只是做「形式上」的審查義務;而地政事務所的承辦人員既然已經受過良好的訓練,只要稍加注意或是以簡單的工具,就能辨識出土地權狀的真假,但卻漏未注意偽造土地權狀的紙質、防偽設計、以及銅線纖維絲的分布位置,竟貿然核准抵押權登記,所以士林地政具有過失,必須負擔賠償。
法院並認為本件詐貸案發生原因,一大部分是因為銀行在核貸時,沒有詳細審閱申貸人的身份資料,以及申貸的真正意思,所以銀行也具有過失。經審酌雙方過失後,法院認定銀行應負三分之二責任、士林地政須負三分之一責任,故判決士林地政須賠償32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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