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嚇到人?
* 我曾走路太快,被對方摩托車不理讓, 嚇到跌倒腳破皮流血去醫院
還要打麻藥用刷子刷傷口一個禮拜行動不便,對方載著女生不理會就揚長而去
~因為它覺得它沒有撞到我沒有碰到我
*我今天帶著二位小朋友去大安森林公園寫生,我們鋪墊子開心躺著,
一位姑娘帶著瞎眼的灰白大狗哈士奇,離我們大慨5大步,她的狗有綁繩,
小朋友發現害怕著立刻躺起來,
做母親的我說: 不好意思,請你把狗牽過去一點,小孩怕狗
這姑娘竟大聲嚷: 我的狗有綁 我自己會牽走 我又沒有靠近你們
你為什麼要說這話? 讓我本來進公園心情好現在心情差
我又沒有違法你報警我也不怕...............一直說還把狗一直在我們附近晃
坐在旁邊不認識的阿婆因為有全程看到 ,看不下去
正義的說: 你也少說點,人家小孩就是怕狗,你狗那麼大隻
哇~~~~我本來就知道碰到 * *
這姑娘聽到阿婆說: 又開始沒完沒了........一直唸一直唸不停
我都不想回話~~跟著小孩無言搖頭,我知道要安靜讓她的狗快離開我們
我們小孩真的怕極~ 她擔心狗放出來嚇她~因為這女人一直將繩索放長放短,
她繼續說: 她一天來3次 . 你們怕狗就不要來公園,這公園到處都是狗
歐~~~~ㄡ 它一直說一直說
我好歹也是人家的媽....讓小孩覺得我媽媽被人罵~~~~~
罵很久一直不肯離開我們
我只好大聲說: 你講完沒罵完沒要講多久~可以勒罷~~
阿婆說: 你溜狗那麼近人家小孩被嚇到~
附近男生都不來主持正義
阿婆跟我說 : 我們快走~~講不清~她一直帶著那瞎眼的灰白大狗繞著我們
二個小孩哭泣著 害怕那隻狗~~小孩說: 怕她把狗放來咬她們
我們快速收拾~ 剛好碰到服務員請他保護我們~服務員跑去勸導
結果那女人不講理~那先生也無解
我說: 把小孩嚇哭她說沒事????????
哼~我們先到~ 我們本來也很開心~而且這本來就是辦繪畫比賽場地
本來主辦單位就已先申請過也有掛旗子 ~ 她溜狗本來就應離開人群
可以去音樂台附近溜狗嗎? 可以去兒童遊戲區附近溜狗嗎?
小朋友說今晚會作惡夢.............這樣不是嚇????
我沒有碰到你就不是我的錯? ....................
ㄞ~~~~有時帶小孩不希望小孩心靈受傷我們都不敢跟對方理直氣壯
怕讓小孩看到醜陋的人性
最後畫完二個小朋友不敢進公園換禮物 ~虹哭著雙眼不進去
怕碰到阿姨及狗,那服務員要陪我們進去換禮物二姐妹也不肯
只好媽媽自己一個人進去幫她換禮物
二個小朋友看到爸爸來接都大哭囉~~ 小朋友說不敢睡覺會做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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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公園本來是不能溜狗,現在能溜狗也能規劃區域,
不要讓公園到處是狗.碰到不講理的主人.人的權利不見~
我們怕狗竟叫我們不要去公園~~
這公園是為何建造?
***是否可考慮公園溜狗區的規劃
***吸煙都要規劃及限制.而溜狗不需要嗎?
5/16今早我哥說: 一定是女生才會欺壓你們
你們應該報警處理
要我打電話去1999申訴 希望她們可以修正
但是我打電話去 她說會反映 但仍要我自己打電話去青年公園管理處
它是主管機關
5/17 我反映於網站~~台北市政府有回覆我:
青年公園管理所
有關反映大安森林公園內有民眾遛狗有繫狗鍊,卻驚嚇到
小朋友案,已交由本處主辦,首先針對您與家人在公園受
到大型犬隻的驚嚇,本處深表歉意,經查市民帶狗入園,
但須遵守「遛狗繫狗鏈,隨手清狗便」之規定,另大型犬
應加適當防護措施再行入園,本處已加強宣導民眾遵守上
述規定,並責由駐衛警加強巡查,以維公園安全;另建議
規劃遛狗區事宜,本處已將您建議録案,做為規劃
大型公園時規劃設計參考。
。
此狗主人讓大狗進便利商店餐廳還想進百貨公司?????
人為何變動物???
既然如此喵 狗 猴 鳥 歐來進捷運 ???????
希望政府能公園是否可考慮公園溜狗區的規劃?
便利商店量販店餐廳百貨公司能好好處理
福利麵包店有有貼狗勿入的標籤
以下資料與網站找到轉載.......................
現在汽車要禮讓行人 ,2010-4-14
汽車閃行人 要隔4條枕木紋
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時,應如何禮讓才不會受罰?
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長方仰寧說,應距離行人前後各4條枕木紋標線
(每條40公分寬的白線及等寬間隔線),低於此限就可取締,
若當場不能或不宜攔停取締,警方可錄影蒐證後逕行舉發。
方仰寧說,歐美只要有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汽機車就須禮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
,遇有行人穿越時,不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禮讓行人先行通過,
未遵守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48條,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記者陳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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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要如何報警,直接打110或119嗎?
手機是打112
但其實直接打110和119也會通
各家應該都一樣
手機可直撥112緊急救難專線,
112專線每家電信都可撥,
就算手機沒插SIM卡也能撥出,
只要手機有電~開機就能打了,
打112它會說:
這裡是112緊急救難專線,
您若要報案請按0我們將為您轉接110警察局,
您若急需救助請按9,我們將為您專接119消防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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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紀念堂裡能不能騎單車 ?
問:大安森林公園裡可以騎車嗎 @"@?
公園也是不行騎車,理論上公園溜狗、騎車、烤肉都不行,
我是說法律上來講。
法令內容 中正紀念公園瞻仰大道使用須知
九十三年六月訂定
問題 民眾反映園區不得帶狗進入事宜。
回答 原設立大忠及大孝門之中正紀念公園管理要點公告於本處網站,
配合景觀暫時拆除待設中,敬請見諒;
另中正紀念公園先前曾經多次有犬隻攻擊民眾事件,
經遊客再三反映,要求嚴格管制動物進入園區,以免意外再次發生,
民眾所提意見本處將納入前開要點修訂之參考。
聯絡方式
住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號
民眾意見反映專線:(02)2343-1118
民眾意見反映傳真:(02)2341-5987
民眾意見反映電子信箱:service@ms.cksmh.gov.tw
政風專用檢舉電話:(02)2343-1120
政風專用檢舉傳真:(02)2394-3221
開放時間:每日上午9:00-18:30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正園字第0970003705B號令修正發布,本處園區可攜寵物入園區內,惟民眾攜帶寵物應加適當防護措施,並隨手清理所攜帶動物之排泄物,以維護園區安全及環境清潔。並要求駐駐警及保全人員多家勸導民眾配合辦理。
http://www.cksmh.gov.tw/index.php?act=faq&code=view&faq=133
不是每個人都養狗
不是每個人都知道狗的習性
要是你從沒養過狗
然後你家的小孩子在中正紀念堂玩被咬了,你會不會要求園方禁止狗進入
所謂的愛犬人士...很難了解怕狗的人的心態....自己愛狗都認為別人也愛...
帶大型犬不綁狗鍊...難道不會嚇到人...
我曾在不能溜狗的公園...被一隻沒綁住的大狗....舔的褲子上都是口水....
我可沒去逗牠...我只是路過而已
髒死了...主人叫也沒用...最氣的是主人也沒道歉 ...
還很跩的說狗本來這樣...當場嗆起來...只差沒打他而已...
沒錯狗本來就會這樣....但你愛狗別人不見得愛....同理心你懂嗎?
就規定公園不能溜狗了....溜就算了還不綁著......牌子那麼大...是文盲嗎?
只有公園能溜狗嗎?...
規則都寫好玩的....等到出事情再來唉唉叫....
養狗的人,真的有做到你所謂的公德心嗎???如果今天我看到主人不是小主人的話
我想我可能會直接彎起來了,沒有對小朋友說的原因是,我覺得是家長教育的問題,
放任小孩自己帶狗出門 ,
只會覺得現在人都喜歡任自己寵物無法好好管教,然後偏偏又不愛牽鍊子,
然後等到有糾紛了又開始說些543 ,讓人真的是極度反感。
最簡單的方法,將寵物納入戶口內,既然你那麼喜歡牠
就讓他有法律地位,給牠個正式的牌子
他犯了什麼錯就是戶長受罰,
讓你嚇的以後再也不敢隨便讓寵物離開你視線,
盡了義務之後才能有相對的權利
否則我也不認為有啥好理由放著台灣那麼多的窮困人家不管
要去管你的寵物有沒有地方散步
樓上的女生養了一條拉布拉多,每次跟著狗下樓,不上狗鍊,電梯門一開,狗看到人就猛撲;
猛撲救算了,主人平常可能髒懶慣了,也沒幫狗洗澡,臭的要死,現在見到狗主人,真的度爛的要死,
見到那條狗,真的越看越討厭...
http://34c.cc/B65806
帶我家的西施出門走走,也會看到有大狗走來,我都會很害怕的把狗抱起來,現在也會不太敢帶他去公園,公園超多流浪狗的,怕會有跳蚤之類的,也怕被咬,總之,帶狗出門,都要很小心的說
文章來自: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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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蹓狗沒繫狗鍊 年底開罰 具攻擊性者須戴狗罩 違規最高罰10萬 (2006-08-13/聯合報 記者詹三源/台北報導)
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今年6月經內政部核定公布實施,其中雖然允許攜狗入園,但要求飼主應做好防護措施,否則可處最高10萬元的罰款。公園處表示,前半年為勸導期,12月6日起才會開罰。
但怎麼罰,市府還在研訂相關作業要點及裁罰基準,目前仍以勸導方式要求改善為主。
公園處表示,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只要給予寵物或牲畜適當的防護措施,就可以攜帶入園,但如未依規定做好適當防護措施,將可處罰。
至於處罰的認定,主要還是以狗為主,依農委會所訂標準,寵物狗的體重在23公斤以上的大型狗,應由成年人陪同及繫掛長度不超過1.5公尺的狗鍊;另如狼犬、洛威那、比特犬及日本土佐犬等屬具攻擊性寵物,且必須配戴狗罩做為防護措施,才可以入園。如未依規定,可處飼主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一般小型犬或貓等寵物,仍應由7歲以上的人陪同,並需繫狗繩即可入園。如未依規定,將處以飼主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
小六小朋友在網路問?
小妹妹我沒辦法告訴你怎麼去不怕狗,
因為很多人就是沒來由的怕沒來由的不喜歡,
我只能告訴你看到狗時要怎麼處理。
當狗對著你叫時該怎麼辦 ?
1. 千萬不要尖叫,那更刺激牠會更狂吠。
2. 不要有任何攻擊性的動作,那會讓牠覺得你會傷害牠,反而會面露兇惡攻擊你。
3. 不可以跑,狗最喜歡追,愈跑牠會愈追。
以上三點碰到時一定要記住,你只要慢慢的往前走或者是停一下走一下,等牠不叫了你在快步往前走(不可以跑),牠是不會主動來攻擊你的。
其實狗狗大部份是沒有攻擊性的,會叫是因為虛張聲勢 (我家的狗就是這樣 =.=""),大部份叫一叫看你對牠沒傷害牠就會走掉了,只能說是很無聊的狗啦!
有些人會丟石頭或用BB槍,或許有嚇阻的效果,但也許會有反效果,而且萬一不小心弄傷了牠們,牠們的主人反而會來告你那就更慘囉!
如果如果你真的沒辦法做到上面那三點,還有一個小方法啦,找一個比較大的東西往牠們的後面丟,丟愈遠愈好,通常狗會去追,但要小心不要丟到人嘿 ~"~
還有出社會怕狗的人多的是,你別怕丟臉啦!像我家的狗狗對人家叫害人家尖叫我才覺得丟臉對不起咧,是我們管教不當不是你的問題啦!
但更重要更要的的一點是希望你可以克服怕狗的毛病而變成愛狗的人,先去寵物店玩玩小狗,牠們很可愛的,不一定要摸牠而是先近距離的接觸看看囉!
方法一
看到凶神惡煞的狗狗千萬別跑唷
以正常的速度走過他身旁
有幾次經驗就不怕了
方法二
看到狗狗跑過來吠你
不要理他 繼續再走 他沒那麼有耐心吧
要是狗狗過來聞你..快步走 別回頭
當然你手上有食物要趕快藏起來喔
狗狗也是會看人的喔..只要你比牠凶...狗狗就只會叫而不會靠近
目前很多大人還是會很怕狗阿,所以怕狗並不丟臉,畢竟妳是女孩子
搞不好以後被男朋友知道了還會說你可愛呢
如果下次在遇見很兇的狗,不仿教你的的辦法,你裝個很兇的臉,然後快速
走向那條狗,看那條狗會不會跑掉,通常都是會....除非你碰到狼狗...
不過遇見不會跑的,手上有東西就拿起來嚇嚇牠吧,狗也是怕人兇的
你越想跑,牠越想追你=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凡違反下列規定者將開立裁處書罰鍰:
法規類號: 北市0六-0八-一00一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修正
發文字號:府法三字第09579038600號
第13條第1款 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2款 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3款 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4款 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5款 擅自種植果、菜或花木等。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6款 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7款 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8款 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高爾夫球等活動。 裁罰2,000元 ~ 10,000元
第13條第9款 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 裁罰2,000元 ~ 10,000元
第13條第10款 擅自在公園內設施或樹木上塗寫、書刻或張貼。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1款 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2款 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3款 毀損花卉、草皮或公園之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草皮、傾倒餘土、 破壞景觀等。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4款 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5款 喧鬧或製造噪音,致妨害公共安寧。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6款 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7款 有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移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13條第18款 攜帶危險物品。 移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13條第19款 毀損樹木。 移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13條第20款 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移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裁罰記錄查詢
法規類號: 北市0六-0八-一00一
名 稱: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 修正
發文字號:府法三字第09579038600號
第01條:臺北市為加強公園管理,維護公園環境設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規定。
第02條: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園,指依都市計畫所開闢之市管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
配合其他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
第03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並以下列機關為管理機關:
一、都市計畫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為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 管理處。
二、運動公園為市政府教育局。
三、配合公共工程興建供公眾遊憩之場所為該公共工程管理機關。
四、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所,其管理機關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市政府所 屬其他機關執行
之。
第04條:公園周圍境界線如須設置圍護物,應以植物或設置適當穿透性之設施為之。
第05條:管理機關得依公園性質及環境需要設置下列設施:
一、園景設施:樹木、花卉、草坪、花壇、綠籬、花鐘、花架、綠廊、噴泉、水流、池塘、小
橋、瀑布、假山、雕塑、藝術作品、踏石、園燈等。
二、休憩設施:亭、榭、樓閣、迴廊、園椅等。
三、遊樂設施:沙坑、塗寫板、浪木、搖椅、鞦韆架、蹺蹺板、迴轉環、滑 梯、迷陣、爬竿
架、攀登架、戲水池等。
四、運動設施:籃球場、排球場、足球場、網球場、羽球場、棒(壘)球場、手球場、曲棍球
場、高爾夫球練習場、橄欖球場、田徑場、游泳池、溫泉池、溜冰場、撞球檯、
乒乓球檯、單雙槓、吊環、遊樂場、滑水場、木(槌)球場、健康步道、跑道、
腳踏車專用道及其他運動設施等。
五、社教設施:植物園區、生態園區、趣味性科學園區、溫室、苗圃、水族 館、露天劇場、
音樂台、閱覽室、美術館、博物館、陳列室、日晷台、氣象觀測設施、牌坊、
紀念碑、瞭望台等。
六、服務設施:管理所、售票亭、崗亭、服務中心、停車場、時鐘塔、飲水 台、洗手台、廁
所、給排水設備、照明設備、消防設備、垃圾箱、標誌、園門圍欄、防止柵、
倉庫、材料堆置場、解說及無障礙設施等。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者。
第06條:前條設施中,須申領建築執照之建築物,應依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有關規定辦理。
第07條:公園內各項設施應由管理機關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法令規定建立圖冊、文件登記
列管。
第08條:公園內樹木及其他設施,管理機關應經常派員巡查,並應隨時補植或修護。
第09條:私人或機關團體欲捐贈公園內各項設施者,應檢附設計圖樣及設置位置,向 管理機
關提出申請。
第10條:公園內各項設施提供使用,得收取使用規費,其項目及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1條:公園內各項設施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法令
及其他法令規定,委託民間興建、經營、管理或維護。
第12條:公園開放時間,由管理機關公告,除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星期日及例假日
不得停止開放。
第13條: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二、 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或 其他污染毒害
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但經主管機關公告在指定地點得划船、釣魚者,不在此限。
三、 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四、 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五、 擅自種植果、菜或花木等。
六、 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
七、 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八、 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高爾夫球等活動。
九、 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
十、 擅自在公園內設施或樹木上塗寫、書刻或張貼。
十一、 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十二、 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
十三、 毀損花卉、草皮或公園之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草皮、傾倒餘土、 破壞景觀等。
十四、 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
十五、 喧鬧或製造噪音,致妨害公共安寧。
十六、 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十七、 有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十八、 攜帶危險物品。
十九、 毀損樹木。
二十、 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第14條:於公園埋(架)設地下(上)物者,應先檢送相關圖說資料向管理機關申請,經報主
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埋設;其依規定應繳納相關費用者,應於繳納後,始得為之。
施工單位因施工而致各項設施現狀變更、損壞或侵害他人權益時,應負修復及其他損
害賠償之責。
第15條:於公園內集會、展覽(售)、演說、表演或為其他使用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藝文
活動外,應填具申請書,如屬參加人數超過五千人之大型活動,並應檢附交通維持計
畫,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公園場地使用辦法及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停止使用人之使用:
一、違反本自治條例或公園場地使用辦法規定者。
二、發生空襲、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
第17條: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
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18條:違反第十三條第八款、第九款規定,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攜帶具攻擊性寵物進入公園,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得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19條: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款、第十八款規定者,移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20條: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九款規定者,應依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所定標準賠償。但其
所毀損者,如為受保護樹木,應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21條:本自治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由管理機關為之。
本自治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22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另有一個網路上的問答
問:攜帶之寵物或其他牲畜入園,有無規定?如未依規定,如何處分?
答:依據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目前就攜帶之寵物或其他牲畜給予適當之防護措施,就可攜帶入園。依農委會所訂標準,寵物狗其體重在23公斤以上之大型狗或具攻擊性寵物,應由成年人陪同及繫狗鍊(長度不超過1.5公尺),且必須配戴狗罩作為防護措施始可入園,如未依規定,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將處以行為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一般小型犬或貓等寵物,應由7歲以上之人陪同並需繫狗繩即可入園,如未依規定,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將處以行為人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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