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行政院97年3月27日核定修正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二、目的:
針對受僱者家庭提供部分托育費用,協助家長兼顧就業及育兒問題,以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
三、辦理單位:
(一)中央:內政部(兒童局)。
(二)地方: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或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
四、補助對象:
(一)一般家庭:
家庭年總收入150萬元(含)以下之受僱者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二)弱勢家庭:
1.低收入戶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三)本項補助所稱「受僱者」係指:
1.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2.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4.以上三類均需就業且善盡依法繳納工作所得稅之國民基本義務。
五、補助標準:
(一)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補助至幼兒滿2歲止。
(二)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補助至幼兒滿2歲止。
(三)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六、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或單親者。
(二)申請人應備文件:第一次申請及新年度開始均需提送審查。
◎一般家庭:
1.申請表(格式如表一)。
2.3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3.與托嬰中心簽訂之托育契約書(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4.申請人(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5.家庭總收入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1)有納稅資料者:申請人免附證明文件,由政府直接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比對最近年度申請人「所得總額」,合計是否超過150萬元。
(2)無納稅資料者:申請人檢附前一年度「薪資或工作所得」,再由政府直接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比對最近年度申請人其他所得,合計是否超過150萬元。
6.就業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1)有納稅資料者: 由政府直接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進行比對,如申請人有「薪資所得」(50)、或執行業務所得(9A)、或稿費所得(9B)所得紀錄,則申請人免附就業證明文件;如查無前三項之任一種,則申請人需附檢附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
(2)無納稅資料者:申請人需檢附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如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或勞工(農漁民)保險證明)。
◎弱勢家庭:
1.申請表(格式如表二)。
2.3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3.與托嬰中心簽訂之托育契約書(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4.申請人(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5.低收入戶證明或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或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手冊(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6.就業證明文件: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
(三)申請流程:
1.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附應備文件送交幼兒就托之托嬰中心初審。
2.托嬰中心自收件日(郵戳日或托嬰中心簽收日)起7日內完成初審並通知申請人補件,申請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日起7日內補齊文件並送達托嬰中心(以郵戳日或托嬰中心簽收日為憑)。
3.托嬰中心初審無誤後,再送交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複審,複審無誤後,按季匯入申請人(父或母一方)帳戶中。
(四)補助日期計算:
1.申請人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附應備文件送交托嬰中心初審,則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
2.如申請人逾時送件,則補助日期自托嬰中心收件日(郵戳日或托嬰中心簽收日為憑)起算。
七、申請人之義務:
(一)須於規定之時間內繳齊所有應備文件,且所提供之審核資料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繳回補助金額。
(二)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政府同性質之補助;如重複請領,應繳回補助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