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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8 11:39:02| 人氣4,2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如何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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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

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財政部日前核釋,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其他所得辦理扣繳。
  財政部表示,法人股東當選為公司董事、監察人,其自公司所取得之董監事酬勞,應作為法人股東之收益,又法人股東係透過委任自然人執行職務,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提供勞務者尚屬有別,

故法人取得之董監事酬勞應非屬「薪資所得」,而應屬「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視該法人股東身分依法辦理:
一、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二、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按20%扣繳所得稅款。

法人董監酬勞 明年起免扣繳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8.11.21 03:38 am
財政部發布新的解釋令,法人股東若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取得的董監酬勞屬於「其他所得」,給付董監酬勞的公不用辦理所得稅扣繳,領取酬勞的法人須納入營利所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去年有21家上市公司發放的董監事酬勞都超過1億元,而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可能為個人或法人,由於過去解釋令只說明個人領取董監事酬勞屬於「薪資所得」,並未規範法人股東領取的董監事酬勞到底是「薪資所得」還是「其他所得」,讓發放酬勞的公司不知道是否應先辦理扣繳,而引發爭議。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指出,法人股東當選為公司董事、監察人,從被投資公司取得的董監事酬勞,應作為法人股東的收益,雖然法人是透過自然人執行職務,但並非該自然人個人的「薪資所得」,而應列報為法人股東的「其他所得」

若法人股東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公司給付董監事酬勞時免予扣繳,但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 項規定,仍應列單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向主管國稅局申報。領到董監事酬勞的法人股東,要列入當年的營利所得申報營所稅。
假設法人股東的身分是外國公司,扣繳義務人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按就源扣繳稅率20%扣繳所得稅款。
財政部表示,新解釋令將從明年開始適用雖然法人領取的董監事酬勞不論列報為「薪資所得」或是「其他所得」,對法人股東的實質稅負均相同,不過對於發放董監事酬勞的公司來說,可以省去辦理給付扣繳的程序。

往後被投資公司只要直接發放董監事酬勞給法人股東,並列報為法人股東的「其他所得」,不用預先扣繳;如果法人股東是指派個人擔任董監事,再由法人股東將酬勞以「薪資所得」的名義轉給個人並辦理扣繳,由個人去繳納綜合所得稅。
2008/11/21 經濟日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扣繳義務人詢問營利事業給付董監事酬勞應否辦理扣繳?
該局就董監事所得人之身分別分別說明如下:
一、個人董監事:
公司給付個人董監事酬勞屬於工作之報償,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11條規定辦理扣繳;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
二、法人董監事:
公司給付法人董監事酬勞,核屬其他所得,如該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如該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日期971215

 

 

台長: stacy_cl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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