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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交際費支出雖在規定限額內,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可當費用

營利事業交際費支出雖在規定限額內,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可當費用列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交際費支出雖在規定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直接有關,始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列為營業費用。 該局說明,交際費認列原則,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一、必須與業務有關,為業務上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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