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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電子郵件催收應收帳款,不得認列呆帳損失

營利事業以電子郵件催收應收帳款,不得認列呆帳損失 發布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經催收無著者,可認列為呆帳損失,但以電子郵件行使催收者,並不符合認列呆帳損失之條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及第6款之規定,營利事業催收應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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