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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5 10:06:24| 人氣1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辦理結婚登記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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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完成婚禮的新人們,可能不知道縱使有公開儀式或二人以上之見證人,甚至到法院公證結婚,在未完成結婚登記前,結婚均不生效力。簡單說,當身分證的配偶欄空白時,即被判斷成未辦理結婚登記,便可以認定你還是單身的身份。

要到哪個戶政事務所登記?
(1)一定要由結婚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結婚登記,結婚才算生效。
(2)若需同時辦理遷入戶籍,則應選擇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辦理結婚登記時,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請攜帶以下文件:
(1)結婚書約。
(2)雙方印章(或簽名)。
(3)雙方之戶口名簿。
(4)雙方之國民身份證。
(5)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一張。
(6)換證各50元規費。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
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
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
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當事人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得於
申請人繳納規費後,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
結婚證明書者,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

前項結婚證書之申請得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
(1)授權委託書。
(2)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3)印章(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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