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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於台電與中油公司核發績效獎金之審議是否有差異性?」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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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於台電與中油公司核發績效獎金之審議是否有差異性?」之說明

2013-01-04 18:42:00

經濟部「對於台電與中油公司核發績效獎金之審議是否有差異性?」之說明

經濟部表示,所屬事業核發績效獎金之審議機制,是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將各事業承擔政策任務導致成本增加、盈餘降低等項目,提報「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績效獎金政策因素審議委員會」審議,經確定係受政策因素影響之額度,則可加回至年度決算盈餘,若「總盈餘」為正數者,方以「總盈餘」計算績效獎金月數,其計算方式依實施要點有下列兩種公式可選擇。
採行「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第1種公式之事業,以「總盈餘」乘計「員工貢獻度比率」後,算出績效獎金金額,再以之除以各事業的「每月薪給總額」,成為「績效獎金月數」。前述「員工貢獻度比率」係當年度「勞動生產力比值」與近3年度相比之進步率。

採行「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第2種公式之事業,以「總盈餘」計算公司年度淨值報酬率,再除以「本部核定之該公司淨值報酬率目標值」,得出之比值,是為「淨值報酬率目標值達成率」,以此「目標值達成率」乘計2.6個月,則為該年度之績效獎金月數。

台電與中油公司去年提報政策性任務金額分別為1049億元及750億元,由於金額甚為龐大,故「經濟部所屬事業績效獎金政策因素審議委員會」於審議過程極為關切,決議請兩家公司提出補充說明。
針對上述審議委員會之要求,中油公司針對100年度各月汽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氣及液化石油氣等各項油品價格、盈虧及「依油價公式應調價,而未予調價」、實際由中油公司自行吸收之金額等提出說明。其後,中油公司復將汽油每公升吸收3.8元、柴油吸收3.7元、天然氣每立方公尺吸收2.1元、燃料油每公升吸收3.6元及液化石油氣每公斤吸收44元,前述各項金額合計為730億元,加計補貼大眾運輸業者用油成本8.5億元,合計738.5億元,逐項皆具體說明清楚,故審議委員會未再提出質疑。

基於中油公司採行「淨值報酬率目標值達成率」的計算方式,本部核定中油公司100年度「淨值報酬率目標值」為4.23%,該公司以「總盈餘」計算100年度淨值報酬率11.45%,以11.45%除以4.23%,得出該公司「淨值報酬率目標值達成率」2.71,乘以2.6個月,核算得100年度依績效獎金上限核發2.6個月。

台電公司提報之政策因素項目中,因部分項目屬公司經營自主項目、電廠營運管理成本者或應負擔之企業責任 (例如「因應日本福島核災行政院原委會要求執行核能電廠安全總體檢」、「和地方政府合作植樹減碳」、「繳交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費用」、「配合台塑石化工安總體檢,影響調度所增支成本」、「分攤卸煤港區管理費用」、「因應福島事件支付公司參與台美民用核能合作項目『熱流程式應用及維護計畫』分攤費用」)等,審議委員會不同意認列並予扣除;另有部分收益項目(例如台電轉投資收益)及台電公司自營電廠亦應負擔之成本,審議委員會亦要求扣除,致台電公司政策性任務金額獲認列數降至837億元,加計其100年度稅前虧損淨額(扣除出售土地盈餘後,虧損為434億元),「總盈餘」降至403億元,乘計員工貢獻比率0.0661後,計得「績效獎金金額」27億元,再除以該公司每月薪給總額16.6億元,因此可以核發績效獎金月數為1.65個月,較該公司原估計的2.1個月為低。

經濟部國營會執行長劉明忠表示,審議委員會秉持客觀公正之立場,對各事業提報之政策因素,均以相同之標準審核,並未因公司不同而有差異。

國營會發言人:李組長少儀
e-mail:sylee@se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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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16997997

承辦單位: 李麗紅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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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21600197

本文出處:http://www.moea.gov.tw:80/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28987

新聞來源:經濟部

台長: 陳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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