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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表示,勞工職業災害申請慰助金期限已改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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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表示,勞工職業災害申請慰助金期限已改為「六個月」

2013-01-04 10:20:01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3010410:19:29

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表示,勞工職業災害自治條例已於101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施行,縣內勞工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申請,皆在他縣市工作居多,且遭受職災事故之程度輕重不一,故修正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期限「三個月」為「六個月」。

勞工處表示,慰助金發給之標準如下:一、死亡:新臺幣三萬元。二、殘廢:重度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中度新臺幣二萬元;輕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三、住院:五日以上而未滿十日發給新臺幣三千元;十日以上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慰助金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但致殘者應於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後一個月內提出。住院慰助金之申請一年以二次為限。

勞工處處長林德輝表示,依修正前規定,申請期限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顯為太短,恐民眾來不及申請以致影響權益,難達發揮即時提供慰助之效,爰修正期限為「六個月」,以符合勞工慰助實際需要。

新聞來源:中央社

台長: 陳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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