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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3 18:03:04| 人氣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務部依法執行死刑,不是冷血殺人,更沒有對死刑問題有所失信,特此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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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依法執行死刑,不是冷血殺人,更沒有對死刑問題有所失信,特此補充說明。

2012-12-23 00:00:00

法務部依法執行死刑,不是冷血殺人,更沒有對死刑問題有所失信,特此補充說明。
一、 今〈12月23日〉媒體引述國際特赦組織東亞部主任阮柔安〈Roseann Rife 有翻譯為里夫〉、歐洲議會人權委員會主席洛赫畢勒〈Barbara Lochbihler〉等人聲明指稱執行槍決是台灣官方的冷血殺人〈cold-blooded killing〉行為、台灣屢次承諾廢除死刑這次槍決死刑犯是失信云云,法務部除於昨〈22〉日發布新聞稿澄清外,特再補充說明。
二、 台灣目前法律既未廢止死刑,而死刑犯均經法院審判並判決確定,法務部再依據法律執行死刑,並非以所謂監獄人滿為患或單僅民眾支持,作為執行死刑之理由,更不是以此作為預防犯罪、壓迫或其他政策之解答。因此,法務部之作為係法治國家之依法行政〈rule of law〉行為,自無所謂冷血殺人可言。
三、然而廢除死刑是我國終極目標,並已寫入我國於2012年依據公民與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提出的初次報告,其內容如下:目前在臺灣尚有相當數量之人民無法接受死刑的廢除,但是從人道及《公約》的角度來說,死刑就是一種酷刑。也因此如何在民意與人權保障的精神中取捨是國家人權政策要思考的。政府既然批准《公約》,但是否及如何廢除死刑之政策仍待形成,必須設計機制讓不同立場的人理性的對話,推動相關人權教育,以有效之步驟實現廢除死刑的理想。
四、 法務部基於上開理念,並顧及國內廣大民意對於執行死刑之支持,從簽署公約之前即已開始採取減少使用死刑的措施,並持續至簽署公約之後,包括修改唯一死刑的刑法規定使法官得以選擇死刑以外的處罰方式,未滿18歲之人犯罪已不得判處死刑,對於仍得判處死刑的刑法規定檢討其是否合理,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上限及數罪併罰有期徒刑上限,研議修法,以確保死刑判決程序之正確性,檢察官慎重求處死刑,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強化被害人保護,推動修復式正義,加強人權理念宣導,使人權教育扎根等等。足證法務部盡力從各方面促進社會對於死刑之討論與共識,也以具體措施減少死刑之使用,以期逐步達到廢除死刑之終極目標。
五、環顧已廢除死刑的國家在廢除死刑的過程仍須經歷不斷的努力及眾多的討論,例如歐盟國家;但有的國家在廢除死刑方面則是有所反覆,例如美國。目前尚有死刑的國家,例如日本,這些國家的民意仍較為支持執行死刑。另由歐洲人權公約關於廢除死刑的進展,以及部分歐洲國家係於近年始廢除死刑,可知廢除死刑並非一蹴可幾,仍待其國民支持及立法程序加以配合。如歐洲人權公約於1953年生效時,並無廢除死刑之規定,1985年的第6號議定書則要求各締約國於和平時期廢除死刑,只能在戰爭時期或即將發生戰爭時使用死刑;2003年7月1日生效的第13號議定書始要求全面廢除死刑,由該公約生效至此也已經過將近50年。至於英國、東德、法國亦分別於1998、1987、1981年始廢除死刑;若自1953年起算,廢除死刑之推動在英國、東德、法國亦已經過數十年之久始達成廢除死刑之結果。綜上,世界各國對於使用死刑之看法不僅未達一致,縱使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也需要長時間的醞釀才能做到。
六、因此,儘管在國內大多數民意仍支持維持死刑並予執行的情形 下,我國在死刑議題上仍持續有所進展,並非停滯不前。法務部雖仍將朝廢除死刑之終極目標繼續努力,然過去及現階段均無法也不能承諾何時終結或廢除死刑,誠如上述人權報告書所記載,這是需要階段性、多層性、全面性共同努力,故法務部在死刑議題作為上,並無失信。

本文出處:http://www.moj.gov.tw/content.asp?cuItem=291838

新聞來源:法務部

台長: 陳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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