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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益列報所得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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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益列報所得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2012-12-22 00:00: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之交易所得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損益者,其證券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應列入轉讓之日所屬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其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惟個人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於102年至103年按出售金額一定比例計算,或於104年起以零計算者,均不適用證券交易損益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之證券,為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非經由證券經紀商出售之證券,為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自102年1月1日起,如有出售股票所產生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確實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本文出處:http://www.mof.gov.tw/content.asp?cuItem=70080&ctNode=657

新聞來源:財政部

台長: 陳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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