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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1 20:03:10| 人氣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務部長已於101年12月20日令准曾思儒等6人死刑之執行,並於101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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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已於101年12月20日令准曾思儒等6人死刑之執行,並於101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

2012-12-21 00:00:00

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家之基礎,也是法務部不變的基本立場。廢除死刑雖是法務部終極目標,然依現行法制,我國尚未廢除死刑,則經法院三審判決定讞的死刑案件,依法務部頒行之「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審核沒有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及心神喪失或懷胎等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的停止執行事由後,依法自應執行死刑。
曾思儒等6名死刑犯,所犯分別是強盜殺人、殺人等剝奪他人生命法益之情節重大之罪,業經法院判處死刑定讞,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收受被告等人裁判書後,已依「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之規定審核各項事由後陳報本部,而本部於收受最高法院檢察署陳報後時,為求審慎,亦由專人再次逐案詳加閱卷審核,而查無再審、非常上訴事由,亦無心神喪失或懷胎等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的停止執行事由。是被告等人既無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及心神喪失或懷胎等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的停止執行事由,則依本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第4點及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之規定,自應依法執行死刑。本次共計於本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刑場執行曾思儒、洪明聰2名死刑犯;台中監獄刑場執行陳金火、廣德強2名死刑犯;臺南監獄刑場執行黃賢正1名死刑犯;高雄第2監獄刑場執行戴德穎1名死刑犯,共計執行6名死刑犯。
任何人之生命是不容許遭受他人非法剝奪,尤其是對手無寸鐵婦孺生命之剝奪,惡性更為重大。本次執行之曾思儒等6名死刑犯,均係以殘酷幾近凌虐手段殺害婦孺生命,或係縱火燒死多名純真無辜幼童,甚至有於殺害被害女子後復將其切割分屍分別丟棄於水塔、化糞池,甚至煮食人肉(犯罪手段簡要描述如附件),手段兇殘、泯滅人性,並於監所拘禁時亦擾亂秩序,甚至攻擊管理人員,毫無悔意,是渠等犯罪手法殘酷,泯滅天良,令人髮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並造成被害人家屬永久之哀痛,實有與予執行死刑之必要,以維護社會治安與公義。
環視當今世界各國狀況,在已廢除死刑的國家在廢除死刑的過程仍須經歷不斷的努力及眾多的討論,例如歐盟國家;但有的國家在廢除死刑方面則是有所反覆,例如美國。目前尚有死刑的國家亦不在少數,例如亞洲的日本等國,這些國家的民意仍較為支持執行死刑。而我國目前絕大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法務部於101年7月委託精湛民意調查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民意調查,調查結果顯示,76.7%受訪者不贊成廢除死刑,即使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仍有56.5%民眾反對廢除死刑;且有高達81.6%民眾認為逐漸減少死刑使用即可。是以,贊成全面廢除死刑及作法的民眾均屬少數,多數民眾均認同死刑存在的必要性,超過85%的民眾認為廢除死刑會對社會治安造成影響。尤其日前發生台南一個失業的青年,只為了想吃一生牢飯,竟殺死一個十歲的孩子,而他的理由竟是「反正殺一兩個人也不會死刑,可以一生吃牢飯」更是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影響,非常多的社會賢達及民間團體亦紛紛提出應執行死刑之呼籲。因此,廢除死刑雖係國際趨勢,惟死刑之廢除牽涉層面甚廣,茲事體大,並非一蹴可及,依外國之經驗,就推動廢除死刑過程往往需費時數十年甚至數百年,而死刑存廢問題,在我國向來正反意見分歧,必須在凝聚民意共識、消弭民眾疑慮、有合理、合宜之替代方案下,方能著手修法廢除死刑。

本文出處:http://www.moj.gov.tw/content.asp?cuItem=291778

新聞來源:法務部

台長: 陳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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