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Pchome網路新聞
http://news.pchome.com.tw/living/bcc/20081008/index-12234279306367921009.html
日前一家火鍋店公開播放音樂頻道的歌曲,老闆因而被起訴;這個消息震驚了許多店家,台灣連鎖加盟協會秘書長(李培芬)指出,這幾年經過著作權團體宣導,許多店家都有「不得隨意在店內播放音樂」的觀念,但李培芬質疑,一首歌曲從歌手、作詞作曲到編製等許多人參與,這些人隸屬不同的著作權團體,店家即使向其中一個著作權團體例如「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取得著作權,也不見得就可以播放這首歌曲,因為還是會被其他「著作權團體」控訴侵權,李培芬說,這根本是層層剝削。
(劉映蘭報導)
走進氣氛不錯的商店經常會聽到美妙的背景音樂,但這間店如果沒有取得合法授權,老闆可能因此吃上官司;這是國內許多店家現在面臨困擾,日前一間涮涮鍋的孔老闆因此被起訴。
台灣連鎖加盟協會秘書長李培芬認為,目前國內有關著作權團體多達6、7個,店家每播放一首歌曲,就得取得多個團體的授權,因為這些團體有的管演唱者,有的管作詞者...這樣下來店家就算想配合也真的很困擾,李培芬說:「如果負費是合理的...但這樣下來對我們(店家)來說真的是層層盤剝。
」
還有就是著作權收費費率的問題,李培芬直指不合理,「用店數、坪數來計價,這樣計價下來對連鎖店來講往往都是天文數字,所以他們每一次一動起來,業者乾脆就不播了。
」
連鎖加盟協會目前發起「萬店聯盟」組織,只播放經詞曲創作者授權的歌曲,不過也有商家表示,為避免侵權,乾脆不播放歌曲了。
我想...保障著作人的智慧財產權的理念是對的..
可是做法上卻是零亂無章..
況且每個人都跳出來主張自己的著作權..使用者的認知只會更加混亂..
更加無法認同如此的著作權的保護方式...
一首歌不論有多少人參與創作(寫詞的,寫曲的,編曲的,合音的,
後製的,甚至出借音樂工作室的,出資燒光碟的)
如果放任每個人都跳出來向使用者要錢..那麼這家餐廳到底要出幾次錢?
那我買這片CD到底還要不要再付一次??
IFPI(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的做法已經過頭了..
只知道打著無限上綱的"保護智慧財產權"口號..
而不去細想如何讓新聞中這種詭異的現狀有兩全其美的做法..
本來商家取得CD就已經付費過..這種費用買斷了就表示這片CD所有權屬於商家..
如果硬要再另外多收播放費..為何當初不出兩種價錢版本?
一種供個人使用..一種供公開放映使用?
著作權與播放權以買斷為宜..且買斷後權利屬於商家..
不能說作詞的在餐廳聽到就要來收錢..作曲的聽到又要來要錢一次..
就只因為作詞的與作曲的屬於不同的著作權單位..
這樣只會造成大家對於著作權更加反感..
如果餐廳營業放音樂還要每個月多支出大筆的費用..
那樣高額的收費根本不符比例原則..
台灣多少店家.每間店都繳這麼多錢..那是不是做一首歌就可以吃一輩子了?
這種比例會不會差太多?
現階段需要做的是整合著作權系統..甚至以國家為單位控管(類似智慧局)
著作人的作品送至著作權管理單位時..就需計算著作人所應得的費用..
當然也包含能抽的版稅比率..
另一方面著作權管理單位將歌曲賣到市場上時就定義好使用範圍..
有個人使用..餐廳使用..賣場使用..公共場所使用(車站大眾運輸系統)等等..
當然每個種類(除了個人使用)皆可定義不同的區隔(比如說以坪數來計)
就像賣Vista一般..賣的時候可以分種類..可是賣出去就不能再多收費用..
買的人清楚明瞭可以買的種類..就可以依照需要購買..
只是費用不能再訂到這麼高..每個月要繳數千元甚至上萬元..
這不就是變相搶錢嗎?這種音樂只會提高餐廳格調..卻無法讓用餐者將音樂"帶走"..
這樣就要多收人家好幾萬..會不會太誇張了?
每年多少音樂出來?餐廳要營業多少年?
簡單一句就是"吃人夠夠"..
舉個例..當世上有壟斷獨裁的M$作業系統時...
另一方就會有不用錢的OpenSource Linux作業系統與之對抗...
這麼執著於收播放費用..就是更加鼓勵作者直接授權的歌曲面世..
到時候等時機成熟..餐廳播放時都只選擇作者直接買斷授權的歌曲..
就不會有人再去碰貴貴的IFPI的歌曲..到時候只是雙輸..
"我只是放個音樂啊..這樣都不行的話..那那些在餐廳駐唱的不就甚麼都不能唱啦?"
"不好意思..先生你點的這首歌我沒有買公開播放版權所以不能唱喔.."
我支持保護智慧財產權..
但我反對無限上綱的智慧財產權..
因為智財權的另一端就是我的所有權..
智財權/所有權兩者是一樣重要的..
為什麼我付了錢你還要管我怎麼使用?
只要不重製..不拷貝..
我要用隨身聽聽..我要用電腦聽..我要用音響聽..我要帶去我開的店裡聽..
我愛怎麼聽那是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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