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定義:凡是違反個人意願的性交行為及利用個人從事色情表演、拍A片或裸照,即為個人性侵害。性侵害已侵害到個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及性自主權。
*性侵害內容:性侵害及性傷害中含有
1、 憤怒(anger):
用性侵害來表達內心的痛苦、發洩內心的憤怒。他們藉著傷害受害者的身體來紓發其不滿情緒,達到發洩及報復的目的。此類性侵害事件約占40%(Grogh,1979)。
2、 攻擊(aggression):
加害者將性與攻擊及暴力結合。他們虐待、折磨受害者,並從其中得到快感。
3、 權力(power):
加害者藉著性來控制受害者,展現無比的權力,受害者的臣服及順從能夠彌補加害者內心的不平與不滿。
4、 無助(helplessness):
加害者藉著性來表達內心的無助,他們常無法在正常的世界與人發展正常的情感關係,這種無助藉由性侵害表達出來。
5、 性(sex):
性是加害者表達其感受(憤怒、無助)及需求(權力、攻擊)的一種方式。
*性侵害種類
◎性交行為:
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以及以性器之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身體以外的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身體或腔門之行為;即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及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性騷擾:
1、即不受歡迎的性侵犯、性要求、具「性涵意」的言語或行為、態度。其中包括強暴性別歧視的言論、身體的接觸、姿態、張貼的海報、圖片等。
2、違反當事人自由意願,且具性本質的侵犯、歧視、不適當行為或言語。
3、以性活動或與性有關的行為交換報酬之承諾,具冒犯性但不具脅迫性的性表達。
4、性歧視言論
5、隱約向他人示好,對他人有「性」的興趣,提出性要求並給他人壓力
6、有性意味的碰觸
7、做出具有性暗示的姿勢……等。
◎猥褻:
性侵犯的行為,如摸胸、大腿、臀部,強吻,貼身、裸露陽具等。這在平常都有可能會在平常中發生,不管是從別人口中得知或是自己身旁發生,我們都應該要有適當的認識與了解。
一、 所謂的性侵害
是任何涉及的意涵之行為 均被視為性侵害 嚴重的性侵害行為包括性交口交 體外射精 性器官接觸 姓猥褻 其他輕微的包括展示色情圖片 口語上的性騷擾 強迫觀賞色情影片 不段撫摸女(男)姓身體 窺視等 都屬於性侵害的範圍 基本上 可以依侵害程度分為五種類型 如施以姓嘲弄或動作 不當觸摸 施以性報酬 施以威脅的性強迫行為 以及強暴等。要了解性侵害防治教育的意義,需先了解性侵害的定義。Fitzgerald(1990)提出最具功能性的實證定義,許多性侵害的研究都採此定義,以連續性的觀點來看性侵害的行為,認為性侵害是總括性的名詞,包括程度輕微的性別騷擾至最嚴重的性攻擊,其中依情節輕重,區分為五個.
*等級:
1.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傳達侮辱、詆毀、或性別歧視觀念的一般性
別歧視的語言或行為。
2.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
頭或肢體上的行為。
3.性賄賂(sexual bribery):以利益承諾(如:僱用、升遷、加分、及格)的方式,要求從事與性有關的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動。
4 性要脅(sexual coercion):以威脅懲罰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
動。
5 性攻擊(sexual assault):包括強暴及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定義的兒童,是18 歲以下。兒童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權威、暴力、金錢或甜言蜜語,引誘、脅迫十八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與其發生性活動。這些性活動包括:猥褻、亂倫、強暴、性交易、媒介賣淫等。其中「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詳細的規定,以防治兒童性交易及性侵害,並保障受虐者的權益。另外必需要破解性侵害受害者都是女性的迷思,國內有零星的受害者是男童的案例,國外則有男孩受害者的流行率相關調查研究(Holmes &Slap,1998)。性教育是沒有針對某性別而教的,它是男、女兩性共同需要的教育,而性侵害防治教育亦是如此。唯有「明確定義」出性侵害的方式及對象,才能幫助受害者說出令他們不舒服之感受,校園之中,學校有必要提供明確的性侵害防治教育,使學生學習哪些行為會對他人造成侵犯,於法不容,也更能使學生及老師對這個問題有足夠的了解,使性侵害對學生的傷害降到最低的程度。
二、 性侵害被害者身心狀況的反應:
1.情緒困擾和精神官能異常:與未受性侵害的學童比較起來,遭受性侵害的小孩在臨床上的表現,有明顯的憂鬱、焦慮和低自我概念等症狀(Cohen&Mannarino,1998)。透過人格測驗和投射測驗,也可看出被害學童明顯的情緒困擾問題。其次,性侵害對於學童有許多顯著的效應,會經由好幾個因
素來傳達,許多臨床上診斷的問題,在案發初期並沒有出現症狀,但是會隨著時間的移轉而產生。接受治療的性侵害被害學童與未受性侵害的同年齡樣本相比較.發現他們存在著不同的問題。被害學童有憂鬱的症狀、自殺的傾向、較低的自我概念、較嚴重的焦慮症狀,以及較可能有物質濫用的問題(Saicoe, 1993)。
2.創傷後壓力症候
創傷後壓力失調(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是精神病診斷上的一種症狀,它是指個人在遇到不尋常的心理創傷後,產生生理或行為的症狀,並且持續一個月以上(蔡欣玲,民81)。發生在受侵害兒童身上的反應,研究者使用標準化的診斷標準,來評量小孩子有否PTSD 的症狀,結果顯示受到性侵害的小孩比受到其他型式虐待的小孩有較多的創傷後壓力症狀出現,如恐懼、焦慮,和精神較無法集中等的問題(羅燦煐,民87)。
3.行為問題
(黃德祥(民87)指出學童最常見的行為問題有三大類:
(1).內向性問題:害羞、退縮、自卑、自我意識過強、過度敏感、恐懼、焦慮、逃避參與團體、悲傷、憂鬱、冷漠、心不在焉、注意力不集中等。
(2)外向性行為:諸如反抗、叛逆;對財物、規則或同擠的攻擊;過度需要他人的注意;過動性、脾氣暴躁、嫉妒等。
(3)違規犯過行為:如抽煙、偷竊、吸食違禁藥物、打電動玩具、打架、滋事、逃學、逃家、性相關違規行為、虞犯行為、其它犯罪行為等。
在行為問題的衡量上,據受害學童的父母報告,遭受性侵害的學童比沒有遭受性侵害的,有較多的行為問題。另外,母親的壓力與對兒童缺乏支持,也與兒童的行為問題有高度的相關。對於遭受性侵害的男孩與臨床上的男孩樣本比較,也具有較多的敵對或行為失常的現象。性侵害的特殊效應之一,是性行為的增加。遭受性侵害的兒童比起未遭受性侵害的兒童,自陳了解較多的性行為的問題,對於性較為關心(Comes-Schwartz et al.,1990)。遭受性侵害的兒童比起遭受身體、心理虐待與疏忽的兒童有較多的性行為。
4.人際關係的影響
遭受性侵害的兒童比起未曾遭受性侵害的兒童較無法適應社會、較有攻擊性,以及較有社會退縮的傾向,而且也較不容易信賴他人與存在著較多的人際關係困擾問題(劉志如,民85)。被害兒童會認為自己有別於其他同儕,然而也可能是因為罪惡感使其逃離人群。其次,由於遭受性侵害使得被害兒童比其同儕有較多的性行為,如此一來,不但會遭受其同儕的拒絕與標籤。而當這樣的行為提高了其他小孩的被害時,也將可能導致社會的制裁與處罰。此時,原來的被害者轉而成為加害者(陳若璋,民85)。
5.認知困難和扭曲
兒童的認知可能會受到性侵害經驗的影響。從臨床上的觀察發現,遭受性侵害會使兒童的認知能力受到傷害,使被害者感到罪惡感、羞恥、自我責難、喪失信賴感,以及有烙印的效應。也有學者發現,被害兒童較可能會認為自己與其同儕不同,會因為此負面的事件而提高了對自我的責難,以及較低的人際間信賴感(Mannarino et al.,1994)。
6.對成年後的效應
性侵害事件在被害者成年後,仍會為其帶來身心上的許多困擾問題。與兒童被害者相同,許多成年性侵害的倖存者內化了許多與性侵害相關的痛苦,並且經由一些外顯的行為而表現出來(如行為問題或是人際交往的困難等)。性虐待被害者在創傷之後經常會因為惡夢、倒敘、強制性的思考以及其他PTSD 症候群而使其內心感到痛苦。實證研究發現意識上的解離和兒童性侵害之間有關係存在。意識上的解離是一種心理上的防衛機制,被害者用以抗拒其對於和性侵害有關係的思想、感覺與行為上的知覺。就遭受嚴重性侵害的被害者而言,其創傷可能非常地巨大,使他們無法完全地調整自己對於事件的認知,因而強制了任何的機制使其降低對於創傷完全認知的能力。與心理麻痺、失去人性及逃避一樣,被害者在意識上的解離則可能會採取將其被害事實予以遺忘的形式。它使個人無法記起發生在其身上的重要事件。它對於被害者的適應機能有長期的不良結果,並且可能會降低倖存者照顧自己的能力,以及妨害其適應的認知程序。性侵害均對於被害者成年時期的適應能力有所影窖,只是被害者可能會因為性別的不同,而出現不同的症狀。就男性被害者而言,可能會複製了他們的被害事件而顯現於外在的行為倣口較易怒及對他人較容易有攻擊行為);就女性而言,則較可能會內化了其被害事件(如較為憂穆)。除了習慣性的焦慮和沮喪之外,性侵害的倖存者也經常有憤怒的情緒。他們經常反應出習慣性的易怒、沒有預期的憤怒感,以及害怕自己無法控制的怒氣等。這樣的感覺可能會內化成自我嫌惡與沮喪,或是件顯出來轉而虐待他人(即所謂暴力的循環)。
三、加害人心態的分析:
根據研究,性侵害加害人大概有四種因素:
第一,加害者可能是戀童癖者、仇恨女性者、或是極度沒有自信的人,他們企圖從加害過程中得到自信,或是他們本身就有暴力傾向。
第二,加害者自我控制能力不見了。很多人都有這種「自控力」的問題,他能力非常強,但卻沒有自控力。每遇到某種情境,或看到某種照片就沒有自控,這種人也很多。
第三個因素,是加害者「外控力」不堅:外在控制的力量。比如說家庭性侵害,爸爸通常是是找媽媽不在家的時候下手,那個「外控力」不在了,孩子落單了,沒有人監督。所以很多加害者,都是找孩子落單的時候,以便減少「外控力」。這個因素也是經常被討論的。
第四個因素,是孩子的反抗機制被瓦解了,譬如說,加害者用糖果引誘,或用暴力、拳頭、甚至刀子….憑孩子自己的反抗機制就沒辦法抗拒了。
四、性侵害防治的困境:
1.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台灣每年報案一千多件之性侵害案件,受害者為十八歲以下兒童者,佔六成至七成以上。許多專家研判,未報案的性侵害黑數比報案者多七到十倍。
2.兒童性侵害舉發的比例只佔10%以下。
3.兒童常不知道何謂性侵害,且不知如何求助。
4.在國外大部分受到性侵害孩子約在一年內便被發現,但是根據台灣中途之家的統計,卻要花至少三年的時間才能得知兒童受虐的事實,而孩子心中所造成的陰影將更大、更難以彌補。
五、性侵害犯罪防治相關法令
「法律目前中華民國現行法律對性侵害之處置 是以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及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中之第221 條及第236 條的相關強姦罪文為依據 是屬於非告訴乃論。」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性侵害飯做防治法施行細則
◎ 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
◎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處理原則
◎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 媒體對性侵害案件之報導保護被害人之處理原則
◎ 性侵害犯罪副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尿液實施辦法
◎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 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
◎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性侵害現在在這個社會上月來越普遍,許多女性在夜晚回家時有時也會遇到這種令人害怕的事,所以感覺這個社會越來越不安全,連走在路上都有可能會被傷害,更不要說是刻意的謀害了!
現在在觀看新聞時不難免發現五則新聞中有就ㄧ則是性侵害的新聞報導,那我們是否應該想說是不是社會上有想要性侵害人的罪犯越來越多了,那我們是否在每天的生活當中都活在擔心害怕呢?!或許在每天的夜晚當中有許多心理不正常的人躲再黑暗中等著伺機而動,那我們又是否應該要考慮夜晚都不出家門,這樣是否會安全點,那這樣的社會有何秩序可言呢?!現在的法律有保障女性婦人的權益問題,那我們就不太需要有太多的煩惱,就照往常的生活來生活就好了!!這樣的社會或許會正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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