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開庭了,
在未告知家人的狀況下,
在公司同事..事不關己的鼓噪下,
合解不成、正確的說法是對方沒誠意要合解,
最好只好以民事附帶刑事的原因下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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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禍隔天忍著腰痛上班..
外傷不多,店長看我來上班也就沒再多問什麼,
交通隊內的警察聯絡了幾次,卡車司機與我..
當然找到我的機率比對方大很多,
肇事後的兩週,終於約定好了時間..
司機提早一天到反而讓警察打來問:妳怎麼沒到。
接過電話的卡車司機也說:
既然妳不接受合解的方式..要做筆錄分開做也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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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向誰求救,
查了一些資料,
輾轉讓施工中的客戶知道,
她就堅持要陪我到整個案子結束,
對於這部份我很感謝,
但實際面我也了解為何她要這樣做...
人跟人之間的感情很奇怪,長越大就更發現...
單純其實才是最難得的..縱使對方總是說:我就是把妳當妹妹看阿!
接到傳票前,
某天到她家中驗收..
開始告訴我她的背景有多硬..黑白兩道都吃的開等等,
坦白說這讓我很害怕,明明單純的案件,
最後真要動用什麼官員或是烙誰來喬..未免小提大作..
雖然反觀是我提告的..
另一個客人就稍微理性了一點,
聽完我說明車禍過程與事後處理狀況,
直接撥了電話給他在當律師的姪兒,讓我諮商。
[這麼小的案件最後應該還是送調解]電話一頭這麼說著
心裡也有了底。
從車禍到現在..就算傷者是我..也沒想過要藉此大撈一票..
我只希望對方明白一件事:法理上有標準在,道義上也有標準在..
在那樣的路口還有相對位置上我的肇責較重,並不代表你就沒肇責。
賠償的部份..不一定用錢來衡量你合解的誠意..
但在幾次的對話、態度上..連警方都說:那就做筆錄吧、法官自然會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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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問訊,
告訴人與被告再一次陳述事發當下的狀況,
車速精準是多少我想沒人會記得...
被告回答30-40...因為沒有任何證據我無法反駁,
法官問了我:
這麼小的車禍案件妳堅持提告的原因是因為對方沒有誠意要處理嗎?
嗯..顯而易見的連第一次見面的法官都能一針見血的斷論。
在做筆錄前還在交通隊時警方有讓我們自己談合解這部份,對方當時的意思表答是:公司不會出險做任何賠償縱使卡車原本就都有投保,他不認為他有任何肇責,而我的要求並非不合理,只是診療費與修車費。
法官:那麼雙方要不要考慮我先幫你們送調解,或者被告不服氣我還是可以把案子轉送鑑定?但是被告這對於你是相對不利,就算你的肇責只有三成,還是會留有案底,而且告訴人的要求真的是很少,一般送審的告訴案件,提告人都是來這邊大呼小叫的,單純就這點來看,告訴人算是明理的,不會因為她是傷者就無理取鬧。我只是給你建議,你也可以只當參考。
在對方沒反應的狀況下,法官當他默認..我點了頭。
簽完了裁定報告,他轉頭就走沒有多說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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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遡回頭到事發時..對方多打幾個電話..或者民俗上包個紅包說是讓我壓驚
也不用勞民傷財的還得跑法院..。
合解當時我也不應該只有一個人跑去交通隊..
這樣會讓人誤解這個人不是太強勢就是沒人可以幫。
法官的裁定我沒有任何不服,
這算是料想的狀態中最好的一種..
但之於小我一歲的對方..可能會覺得他遇到的是個瘋婆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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