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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9 17:22:11| 人氣26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中部寶塔/納骨塔/靈骨塔/塔位-死亡給付的喪葬津貼怎麼領最有利-中部寶塔/納骨塔/靈骨塔/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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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寶塔/納骨塔/靈骨塔/塔位-死亡給付的喪葬津貼怎麼領最有利-中部寶塔/納骨塔/靈骨塔/塔位

 

勞工(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時,
其死亡給付內容包含「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兩項,
而當家屬死亡時也有「喪葬津貼」可申請。
如果受益人本身也是勞工,到底「喪葬津貼」要怎麼領才能領到最高金額?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保險本人死亡時,其死亡給付內容,包含「喪葬津貼」與「遺屬津貼」兩項;而當家屬死亡時則僅有「喪葬津貼」一項。換句話說,當勞保被保險人於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其中父母、配偶死亡得請領喪葬津貼3個月,年滿12子女死亡得請領喪葬津貼2.5個月;未滿12歲子女死亡得請領喪葬津貼1.5個月。
  若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及65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與遺屬津貼(102030個月)。因此,勞保被保險人死亡,若其受益人也為勞保被保險人時,得選擇請領本人死亡給付之遺屬津貼與5個月喪葬津貼,或僅請領本人死亡給付的遺屬津貼,喪葬津貼則改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給付的喪葬津貼;也就是將遺屬津貼與喪葬津貼拆開來分別請領,以受益人可領取較多給付金額為考量的依據。
但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重複請領。

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 A喪葬津貼—5個月﹢
遺屬津貼(死亡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死亡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普通傷病事故:
保險年資未滿一年發給10個月
保險年資已滿一年未滿2年發給20個月
保險年資滿2年以上發給30個月

被保險人家屬死亡B喪葬津貼(被保險人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父母、配偶死亡—3個月
滿12歲子女死亡—2.5個月
未滿12歲子女死亡—1.5個月

註:當B給付金額>A給付金額時,被保險人的受益人可選擇請領被保險人家屬死亡的「喪葬津貼」+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的「遺屬津貼」。

  例如,某甲為公司負責人,並與其僱用之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依規定申報為43,900元。其父也為勞保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已滿2年以上,其父因病死亡,依上述勞保條例第63條規定,為受領其父死亡給付之當序受益人(配偶及子女為同一順位受益人),得按被保險人死亡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及遺屬津貼30個月,而某甲於其父死亡時也為勞保被保險人,某甲應如何請領死亡給付較為有利呢?以下用3種實際案例來說明那一種最有利:

案例1假設某甲的父親死亡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15,840元,受益人得請領遺屬津貼30個月475,200元(15,840×30=475,200元)與喪葬津貼5個月79,200元(15,840×5=79,200元),合計35個月共554,400元(15,840×35=554,400元)。

優被保險人本人死亡=606,900元被保險人死亡家屬喪葬津貼﹢遺屬津貼—30個月
15,840
×30475,20043,900×3131,700元(父母、配偶死亡—3個月)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554,400元喪葬津貼—5個月 ﹢遺屬津貼—30個月15,840×30475,200
15,840
×579,200

  又某甲得以勞保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3個月131,700元(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重複請領),所以,某甲得選擇請領遺屬津貼30個月475,200元,及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3個月131,700元,二者合計606,900元,較只請領其父之本人死亡給付35個月554,400元為優(多領給付計52,500元)。擇優請領後,其父本人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5個月則不得再重複請領。

案例2假設某甲之父死亡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19,200元,受益人得請領遺屬津貼30個月576,000元(19,200×30=576,000元)與喪葬津貼5個月96,000元(19,200×5=96,000元),合計35個月共672,000元(19,200×35=672,000元)。

  而某甲得以勞保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3個月131,700元,所以某甲得選擇請領遺屬津貼30個月576,000元,及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3個月131,700元,二者合計707,700元,亦較只請領其本人死亡給付35個月672,000元為優(多領給付計35,700元)。擇優請領後,其父本人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5個月則不得再重複請領。

優被保險人本人死亡=707,700元被保險人死亡家屬喪葬津貼﹢遺屬津貼—30個月19,200×30576,000
(父母、配偶死亡—3個月)43,900×3131,700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672,000元喪葬津貼—5個月19,200×596,000元﹢遺屬津貼—30個月19,200×30576,000

案例3假設某甲之父死亡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300元,受益人得請領遺屬津貼30個月909,000元(30,300×30=909,000元)與喪葬津貼5個月151,500元(30,300×5=151,500元),合計35個月共1,060,500元(30,300×35=1,060,500元)。
  而某甲如以勞保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3個月131,700元,連同遺屬津貼30個月909,000元,二者合計1,040,700元,並未優於請領其父之本人死亡給付35個月1,060,500元,所以這個案例由受益人請領其父死亡給付35個月為優。而某甲也不得再以勞保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3個月。

優被保險人本人死亡=1,060,500元喪葬津貼—5個月 ﹢遺屬津貼—30個月30,300×30909,000
30,300
×5151,500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1,040,700元被保險人死亡家屬喪葬津貼﹢遺屬津貼—30個月30,300×30909,000元(父母、配偶死亡—3個月)43,900×313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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