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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7 15:41:38| 人氣2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IFLA關於數位化環境的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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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版權法中,版權的例外和相關權利應適當修改(因數位化會有不合之處)
2.超過限度的複製,應有支付的計畫(Ex.付費),但排除暫時或技術性的複製情形
3.使用者可以
(1)瀏覽公開版權作品(未必有市售)
(2)以個人身分閱讀、聽取、觀看公開展售的版權作品(市售商品)
(3)複製限用於個人、教育、研究之目的者許可
4.可提供使用者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數位化版(Ex.研究用)=3(3)
5.可提供公開出版的數位化資料(Ex.光碟)=3(2)
6.契約性條款:館員或資訊人員可合理外借電子資源(與圖館有職務契約)
7.版權作品因保存保管之目的,可數位化(Ex.數位典藏)
8.訂有"電子媒體呈繳制度"<==?
9.國家版權法需在使用者與版權擁有者共同建立的基礎下方有效
10.國家版權法應:使用者權益<=平衡=>版權擁有者保護之利益

台長: 黑糖潤餅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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