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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7 20:59:54| 人氣4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林奈滴二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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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世紀末,瑞典一位生物學家林奈(Linnaeus)首創二名法,將所有生物加以分類和命名。林奈對於生物的分類貢獻很大,因此被稱為分類學之父。

學名就是鑑定物種的名稱,一個學名可讓人從地球上數百萬種生物中確定出一個物種。它有時稱為二名制的名稱,因為它具有兩部分。例如家麻雀的學名是Passer domesticus,前面為屬名,它確定這種麻雀歸類的屬,屬名的第一個的字母要大寫。後面為種名,它確定這種麻雀的物種,種名除了有特殊典故外,一律小寫。由拉丁文或希臘文組成的學名廣為各國科學家採用,不論他們使用何種語言。學名若以某特定國家的語言,則只能對該國的人特別有利,而失公平。為此,即以現在日常生活上不被使用,且可稱為歐美人古典語的拉丁文來表示。

一、為什麼要有學名?

給予任何事物命名是人類的基本能力,也是一種文化的表徵。日常生活可見的各種生物,亦為人們所命名以方便彼此之間溝通使用。普通在一個國家或一個語系其能廣泛通用的名稱,即為普通名;若只限於一般狹小的地方,其所使用的名稱,是為地方名;不管是普通名或是地方名,均為俗名,只限某一地區或某個國家內所通行而無法通行國際。譬如梅花在中華民國有一中文名字﹝即梅花﹞,但同樣的植物尚有英名、法名、德名和日名等等。而且即使在中華民國,對於同一種植物還會有許多地方名。

所以為了生物在學問上研究的方便,使世界各國的學者對相同的生物有共通的名稱,不致混淆不清,因而有學名的產生。

二、二名法

十八世紀末葉,瑞典一位生物學家林奈(Linnaeus) ,首創二名法,將所有已知的生物加以分類並命名,被後人尊稱為生物分類學之父。其命名時用拉丁文或拉丁化的文字,使其能通行全世界。每一種生物的名稱,皆由屬名和種名二詞合成,屬名在前,種名在後,種名之後更殿以定名者之姓。林奈的命名法發表在他的〝自然系統〞第十版(1758) ,距今已二百餘年。由於林奈的發表中只提供了幾點原則,在使用上爭議亦多,所以在西元1842年英國科學協進會(British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特組委員會,制定較為詳細的規約,使所有定名的生物各有一全世界統一的名稱,之後規約又一再被修正,使之更臻完善。

三、命名法規的二大重要規定

學名依照國際植物學或動物學命名法規,用拉丁化命名的動植物名稱,通用於世界各國,為動植物分類學上的國際語。以區別各國的固有名稱。

優先律。分類名稱要求穩定,一個屬或種﹝包括種下單元﹞只能有一個學名,如果有兩個或多個時,便是“同物異名”,必須於其中核定最早提出的學名,剔除較後的異名。一個學名只能用於優先律”一個對象,如果有兩個或多個對象者,便是“異物同名”,必須於其中核定最早命名對象,而其他的同名對象則另取新名。此即為“優先律”,動物和植物分類學界各自訂定了《命名法規》,所以在動物界和植物界間不存在異物同名的問題。“優先律”是穩定學名的重要措施。優先律的起始日期,動物是1758年,植物是1820年,細菌則為1980年。
模本方法。凡發表新種﹝包括新屬和新亞種﹞,必須指定一個標本作為命名的模式標本,叫作“正模”,簡稱模本。模式標本是鑑定的對照標本,對後人鑑定新種上相當重要。此外另有一些標本亦被稱為模式標本,可供對照使用或正模失去時使用。“副模”,原描述所根據的其他標本,特別是和正模同時同地採得的標本。“配模”,從副模中挑選之與正模異姓的標本。“新模”在模本遺失或未定的情況下,選取合適標本為新模以代替正模,一般從原產地和原層位採集而得。
四、書寫學名的方式

書寫物種的學名的拉丁文字為斜體字,從前因為打字不便,用下標橫線( underline )的方式來表示之。現在書寫、打字、印刷都很方便了,在中文、英文文件中要正確地使用拉丁文字書寫,即斜體字,而不宜再用英文或下標橫線的方式處理。此外在發表新種時,除利用二名法或三名法書寫學名外,於其學名後面,應附以“n.sp.”或“sp.Nov”(Species nova)等略字,是即新種之意。種名不能確定的,應於屬名的後面,附以" sp."為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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