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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0 21:20:13| 人氣278|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我是阿妹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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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各位朋友:

長期以來,許多愛滋朋友在求職上,同時擔憂著愛滋檢查與梅毒檢查的問題。對於愛滋檢查問題,我們持續著打開社會接納的可能,然而,對於梅毒檢查問題,我們難免力有未逮,尚祈朋友們願意體諒。

近來我們陸續對部分行業/公司進行梅毒檢查的相關瞭解,公告如下,提供各位朋友參考:

一、旅館業、理髮美髮美容業、浴室業、娛樂業、游泳場:
依據「營業衛生基準」中所示,旅館業、理髮美髮美容業、浴室業、娛樂業、游泳場,此六種行業之從業人員每年需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健康檢查項目中包含梅毒血清檢查,我們向臺北市衛生局疾病管制處聯繫結果如下:
雇主不得用具傳染性疾病之理由解雇員工,因於『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中規定:「旅館業、理髮美髮美容業、娛樂業、浴室業、游泳場所業及電影片映演業之業者,從業人員有精神病、性病、活動性結核病、傳染性眼疾、傳染性皮膚病或其他傳染病者,應即停止從業,接受治療,經複檢合格後始得從業」,故有以上所示之傳染性疾病應停業治療,但顧主不得用以上理由解雇員工。
若有這部份權益遭受侵害可撥打臺北市衛生局市民熱線:1999,尋求協助。
其他縣市可撥打該縣市衛生局電話做詢問。

二、餐飲業部分: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條所示:「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因此工作權也在保障範圍,雇主不得因具有傳染性疾病之理由解雇員工。
若有這部份權益遭受侵害可撥打臺北市衛生局市民熱線:1999,尋求協助。
其他縣市可撥打該縣市衛生局電話做詢問。

三、台北捷運公司:
依據台北捷運公司「體檢須知」第十四條規定:「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為體檢不合格,而梅毒治癒後已不具傳染力,據權促會與北捷了解後,北捷表示會依照規定辦理,將體檢表寄給錄取人員後,錄取人員需自行至醫院體檢,有關梅毒檢測結果呈陽性這部份,請醫師開立「梅毒已經治癒不具傳染力」證明,隨體檢表附上即可,如此將不會影響到錄取進用的資格。



圖:
好像是奇摩一個活動的圖很可愛呢 
(如有侵權請告知將立即刪除)




這是這幾天機構接到的權益相關問題 經過了解後寫的公告大致內容

是有關體檢梅毒呈陽性和工作權的部份

昨天打了北捷又打了北市衛生局

到哪都是電話轉哪轉的

最後終於讓我問個清楚啦

除了確認雇主能不能用具有傳染性疾病之理由解雇員工外

還有問清楚權促會相當重視的法源和出處

說到這就要感謝衛生局的林小姐 她人超好的都不會不耐煩很認真的回答我問題還幫我找法條很迅速的回我電話親切又可愛還很專業

也感謝其他回答我問題又幫我轉電話的北捷及北市衛生局工作人員們

之後花了蠻長一段時間整理獲得的資訊試著寫了篇公告(我速度慢咩)

上面那個是寫完後經秘書長修改後的版本

秘書長還發了封mail給大家附上這封公告並且提到實習生太優秀啦

她說我要紅了哇哈哈哈哈哈哈 


 
能幫到忙我很開心 :)









有這類問題或困難的朋友

一定要記住 工作權及隱私權都是你應有的權利

努力爭取、勇敢捍衛自己的權益

有很多資源可以提供協助

別白白放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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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咚喵
真是太厲害了(拍拍手)
阿賊 加油喔

我最近也都在忙碌的跑案家呢
真是有大大的學習到
2008-07-11 00:44:06
版主回應
你也是哇

哇哇真不錯呢
對呀暑期實習的確會讓人學習到很多~~

小朋友有沒有很愛你呵呵
2008-07-11 01:04:05
布丁
你好棒!!!(拍手)

我今天進正常幼稚園觀察我們的其中一個唐寶寶在那邊上課的情況(融合教育)
好替她擔心壓....
真的有可能進入小學的話應該會被排擠>&quot<
2008-07-11 22:51:14
版主回應
我想這要看他的狀況吧
外表溝通能力自己本身的態度等等
還要配合他去的那個學校或班級老師與家長們的態度
如果可以做好那不只對他對其他小朋友也是好的
2008-07-12 15:05:22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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