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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4 23:51:33| 人氣2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民投票的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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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投法第十七條是否合憲?

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若從公民投票的性質來看,其實這個條文與公民投票法格格不入,但是並非如此就能斷定此條文為違憲條文。

立基於權力分立的架構之下,立法院所通過之條文,是被推定為有效且合憲的,就像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基本上也是被推定為有效的行政處分,而發生單方的拘束力,因此此條文就形式上而言,並無違憲之虞。
若就實體上而言,公民投票法給予總統這樣的權限,從條文來看,也只能說是與此法的體例不合,至於是否真的違反憲法,這其實是有討論的餘地的。

第二:舉辦公投是否合法?

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小弟認為乃是賦予總統一個發動權,發動公民投票的權力,解釋此條文的權力乃在於總統與行政院院會,不過基本上小弟會認為只有總統啦,因為牽涉到我國憲法的行政院長已經變成是總統任命,因此行政院院會的決議效力有其政治上的困難度而無法達成效果。

因此,在至少在程序上,就法律的角度而言,這樣的公民投票發動,已經達到了法律的要求,至於解釋這個條文上是否有所瑕疵,小弟認為若從傳統的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或是合憲解釋來看,似乎都無法很清楚的認定這樣的發動有不妥之處。

台長: 天下無雙陽光小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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