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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2 10:49:26| 人氣2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種大麻不論輕重 5年刑起跳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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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為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意圖供製毒而栽種大麻均處五年以上徒刑,有法官與被告為此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天做出釋字七九號解釋指出:栽種大麻株雖有危險,但如果尚未造成危害,若「不分情節輕重」處罰,有違憲法比例原則,宣告違憲。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大法官認為:無法對犯罪輕微者,或顯可憫恕個案,做出減刑或易科罰金、緩刑宣告,「情輕法重」,有違憲法第廿三條的比例原則。

 

大法官要求相關機關在解釋公布後一年內修正,逾期未修正,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1/2;意即若立院未修法,栽種大麻法定最低刑度將改為二年六月,若情狀「顯可憫恕」,可只判一年三月徒刑,符合宣告緩刑條件。

 

本號解釋源於台中高分院、新竹地院及台灣高等法院三個合議庭,都因認為法定刑太重而聲請釋憲。

 

在台中高分院的案件中,林姓青年買了78顆大麻種子,但僅一顆發芽,發芽這株還遇上蟲害,林上網詢問網友「怎麼辦?」遭網路巡邏的警察緝獲。

 

高院審理的案件中,賴姓被告因朋友拿了11顆種子給他,他也只種活1,這兩案在一審時,林、賴都被判刑二年六月。

 

大法官認為:如果不論犯罪情節輕重,判刑都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起算,即便以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二年六月,有情輕法重之嫌,罪責與處罰不相當。

 

大法官認為:「栽種大麻」一詞範圍很廣,可能是大規模種植,也可能數量極少。

 

立法機關雖可以特別刑法設定較高法定刑,但「一律五年以上」讓法官難以具體考量當事人危害程度,無從兼顧實質正義,條文部分違憲。








台長: 昕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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