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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13:04:52| 人氣3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願「以1換1」留才,月薪34萬女副總慘丟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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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半導體公司陳姓女副總月薪高達34.5萬,依執行長指示尋才錄取蔡姓研發人員,但公司卻稱無人力需求,陳女認為違反誠信向公司表達願「11」。

 

沒想到公司竟錄取蔡讓陳女離職,陳女興訟請求復職,但一、二審法院均認雇傭契約合意終止,判陳女敗訴。

 

陳女表示:依公司執行長指示尋才錄取蔡姓研發人員,蔡也辭去原本工作等待到職通知,公司卻稱雇用未經書面授權,且公司將遭併購,無人力需求


陳女認為公司違反誠信,以英文書寫:「若真擔心我的團隊人數,我可與蔡交換,請讓他待在公司,我可離開,因是我邀請他進入,我不能讓他沒有工作」,沒想到公司後來竟錄取蔡讓陳女離職

 

我是要用此方法呼籲公司重視信用,但公司卻曲解意思,終止契約關係無理!陳女憤而興訟,但公司認為陳女是具有獨立處理事務裁量的高級經理人,已依她推薦聘用蔡,怎能事後違反誠信?

 

陳女一審敗訴後再提上訴,但高院調查公司當時有回覆陳女:依妳建議,妳可提辭呈而我們聘僱此人。

 

陳女也表明:願「以11」,因此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




台長: 昕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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