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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5 10:45:40| 人氣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除了工時,醫院經營者更在乎的是「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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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工時之外,不管是對住院醫師還是主治醫師來說,從《住院醫師工時指引》到納入《勞基法》還是有明顯的差別

 

因為醫院經營者最害怕的不只是工時,而是醫師納入勞動法規後,隨之而來的「勞動檢查」、「6%的勞工退休金」以及「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等規定。

 

若無法通過勞動部的勞動檢查,院方可能須被罰款每個月30萬,再加上醫師的本薪高,6%的勞工退休金對醫院經營者而言是不小的負擔

 

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秘書陳亮甫也指出:工會常接到各種關於契約內容的諮詢,看過各種離譜特異的勞動條件,像是奇怪的調動規則、漫天要價的違約金規定、找到繼任者才能離職的離職程序等,不能只期待醫院經營者懂得去善待員工,而是需要靠《勞基法》來保障。

 

醫勞盟理事賴奕菁就強調,會希望醫師一體適用《勞基法》,就是希望有職災補償、退休金的保障,例如正值生產力的外科醫師,開刀的時候倒下來,家屬其實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或者是像長庚急診事件,李石增醫師跟院方處得不好、突然被解僱,已屆滿退休的醫師(自己存的)退休金就這樣全沒了。


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也整理常見案例:有的雇主會在受僱醫師的契約上寫各種違約金,例如離職的違約金達住院醫師800小時的薪資,就有違《勞基法》15-1條的違約金要符合比例原則。


也有雇主會在契約中寫明「調動工作地點不得有異議」,也違反了《勞基法》10-1條中的調動五原則,不得變更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還有很多受僱醫師的契約都是一年一聘(定期契約)若沒續約就沒工作,而且雇主開除不需要理由、更沒資遣費,但《勞基法》9條就規定「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必須有充足理由(第12條)才能解雇員工,第17條更規定「按年資計算資遣費」。

 

所以工會認為:修法之後該的關注重點,主治醫師雖然在工時部份還無法納入保障,但對於調動規則、離職違約金以及退休金的規範仍有迫切需要,主管機關應提出緩衝方案,以及正式納入《勞基法》的改革時間表。

 

同時,工會也呼籲作為主管機關的勞動部,應實施對於住院醫師的專案勞檢,輔導醫院遵法,地方勞動局也應嚴加審核住院醫師的勞動契約符合勞基法規範。


台長: 昕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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