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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5 10:59:00| 人氣9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為六張罰單 受刑人告贏監理所和執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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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五年就一直在監服刑的張姓男子,入獄前6張交通違規罰單的裁決書監理機關全都寄到戶籍地,事後行政執行署追討罰單金額,一路追到泰源技能訓練所,並查扣收取保管金及勞作金共1.4萬元


張姓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為政府機關沒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透過監所長官合法送達這6張罰單裁決書,法官調查後認為監理所與行政執行署確有疏失,判張姓男子勝訴,監理所應返還1.4萬元


張姓受刑人提起行政訴訟指出:入獄前共有6張的違規罰單,但裁決書送達到戶籍所在地,但當時早已在監服刑,至今尚未出獄。


而罰款共1.4萬元,監理單位移送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執行,將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的保管金及勞作金1.4萬元查扣收取,由泰源訓練所將款項送交新竹分署。


張姓受刑人向新竹區監理所表示異議,認為繳款通知書送達時,他另案在監執行,送達過程並不合法。


張姓男子在獄中也研讀相關法令,認為移送執行的違規事件,距執行日已超過五年,依法不得執行,而且從959月張姓受刑人就一直在監服刑,也沒收到裁決書,當局應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囑託監所長官送達,聲明請求判決監理所應還給他1.4萬元。

 

法官認為新竹區監理所以張姓男子戶籍所在地送達,就不符合行政程序法要件不發生送達效力,而該裁決處分既不發生送達效力,也就不發生行政處分效力。


法官最後判決新竹區監理所敗訴,應返還1.4萬元給當事人。

台長: 昕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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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2018-04-16 07:23:33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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