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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1 00:12:45| 人氣9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面對警察杯杯臨檢 身分證一定要拿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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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警察杯杯臨檢 身分證一定要拿出來嗎?

走在路上,若被警察「臨檢」、「盤查」了,相信一般民眾都會乖乖拿出身分證,但難道警察想看誰的身分證就可以看嗎?


一般來說,警察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粗略可分成兩種作為,一種是事前的危害預防,另一種是事後的犯罪偵查。


前者通常不會干預人民的基本權,像是巡邏、守望、值班等警察勤務。


後者就常常會干預人民的基本權,像是逮捕、搜索、扣押、偵訊等調查作為,因此,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所有的作為都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依據。


但「盤查」就剛好介於「事前的危害預防」與「事後的犯罪偵查」中間的灰色地帶,一般所謂的盤查,其實是混稱了多種處分的說法。


另外,與盤查相關或相類的名詞,還包括路檢、臨檢、集體盤查等,但不管名稱是什麼,只要會「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的行為,警務人員就必須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和第6條告訴我們,警察可以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件,但是,必須符合「合法盤查」的前提,比如說:合理懷疑你有犯罪嫌疑的時候等。


再者,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當警察向人民盤查時,人民可以要求警察表明身分,而且問明白為什麼要盤查

如果警察說不出所以然,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各款的話,警察的行為,就是違法盤查,人民可以嚴正拒絕出示證件


但是,實際上警察未必都會確實說明或嚴格遵守法定要件,如果人民嚴正拒絕,很可能會直接被帶到警局留置3小時。

或因為「不合作配合臨檢」被作為懷疑的根據,而用其他理由(例如懷疑人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把人民帶回調查。


因此,民眾若要力爭,建議參考以下方法

1.以影音設備錄影、錄音,記錄警員編號。


2.主張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2項表示異議。


表明理由為警察不具合理懷疑就不當進行盤查,並要求將異議做成書面。之後可依此書面提起行政救濟。

3.警察如果找理由不肯作成異議書,因為目前官方已要求應攜帶異議書,可直接打電話給分局,如此會有嚇阻作用。

4.如果仍然遭逮捕,可以聯絡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有律師陪同之後再接受偵訊


警務人員執勤相當辛苦,也許有民眾會認為「看個證件而已,又不會死!」然而《法操》要提醒大家的是,若執勤超過了界線,「違法盤查」實際上有著很嚴重的影響:


(一)違法盤查可以達到「無拘票,也能拘捕」的功能。


(二)違法盤查可以達到「無搜索票,也能搜索」的功能。


(三)違法盤查可以達到「制裁、報復、羞辱」的功能。


由上述前二點可以發現,若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可以做出實質上的「拘捕」、「搜索」等,直接嚴重干預人民基本權的作為


法律規定對於「拘捕」、「搜索」設下嚴格的條件限制,就是希望在偵查犯罪與人民基本權的保障之間,取得平衡點。

若允許警察濫權取徑「違法盤查」而做出實質上的「拘捕」與「搜索」,不只使得相關規定形同具文,也使得人民的基本權有遭受侵害的高度可能。


至於第三點的「制裁、報復、羞辱」,乍看之下,也許會認為不太嚴重,然而如果對於一名從未進過警局的善良老百姓而言,一定會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對他來說,又何其無辜。


因此《法操》支持警察有權「合法盤查」,但強烈反對警察濫權「違法盤查」

更希望民眾了解自身的權益,若不幸遇到濫權的警務人員,務必主張權益、保護自己


臨檢之規定~~大法官釋字第535號重點:
1、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或隨機盤查。

2、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

3、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4、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


小心!只要符合這六點 警察就可攔查

李永得遭到保大警方盤查引發爭議,到底警察憑什麼理由對人盤查,其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有明確的規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而從上面的法條可以看出,第一點是李永得所認定有問題的,就是警察有什麼理由有合理懷疑,警察回應說小偷也不會在臉上寫小偷,如果這樣不能查,那什麼都不用查了,另外該法第六點也有爭議,「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因為這條主要指的就是一般設置的路檢,但如果要擴大解釋,指定公共場所範圍就非常廣,台北轉運站算不算?


當初鄭捷案件爆發後,警方更加強在捷運,車站等重要交通場所盤查,當初被認為是對的事情,如今卻因為李永得盤查風波,人權和犯罪預防中間,又再起了爭議。

台長: 昕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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