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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9 16:28:29| 人氣23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鄉親ㄚ~著注意ㄛ〈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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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規定 (非常重要!!!)
請存檔 , 受用無窮
因公受傷時不要用IC卡掛號 以免權益喪失
欺瞞百姓的勞健保規定 (常重要存起來不要刪)

受傷不要使用健保卡

可能不知道的勞健保規定 !
因公受傷,要用 勞保住院,勿用健保 權利是給知道 的人,如果您不知道或晚知道,吃虧多大您知道嗎 ?!
台灣勞、農、公保共一仟多萬人,您或您的親友,下列情形可領給付,如何申請才能領到錢,怎樣申請才能合法領到最多錢?勞保局通常會告訴您不能申請。因為
勞保局第一線的櫃檯員解釋給問話的人,他們有的不懂,有的是立場與您
相反,當然說法有所不同。所以請大家要找有專業知識的人士幫您的忙,以免權益受損。

中風、老年癡呆症、植物人及精神病等障害最多可領 240.6 元。
臉上有疤痕 ,最多領 72.19 ,鼻子塌陷 ,失去嗅覺 , 多可領 44.1 元。
喪失生殖能力如切除子宮、睪丸等最多 32.08 元。
意外事故牙齒掉五顆以上 , 最多 32.08 元。
肺、肝、胃、腸、胰、脾、腎、膀胱等內臟機能障礙 ,最多 240.6 元。
言語機能障礙,講話不清楚的,最多 200.55 元。
耳朵重聽,最多 128.35 ;視力模糊 ,最多200.55 元。
手或腳喪失機能或殘缺,最多 200.55 元。(不一定要殘缺)
脊柱畸形、障害、駝背者,最多可領 88.2 ;長短腳最多可領 56.1 元。
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含出生即死亡 ),最多可領 12.03 元。
因公受傷或上下班途中受傷,不一定要住院, 診復健期間每月最多可領 30,380 ,最久領 2年;
普通傷病住院期間每月最多
2.07 ,最久領1 (只有勞保)
1. 公傷傷病給付:要件是
(1)
因公受傷或上下班途中受傷或職業病
(2)
正 在住院、門診、復健
(3)
未取得原有薪資,給付標準是自事故第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 資70%給付,第 2年仍在治療中者降 50% ,以 2年為 限。
2. 普通傷病給付: 要件是
(1)
普 通傷害或疾病
(2)
住 院
(3)
不 能工作
(4)
未取得原有薪資,可自住院第 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每半月給 1次,也可在出院後一次請領,最多可領6個月,但事故前年資已滿1年者,可續領 6 個月。 (但需無法請領到原工作單位薪資,並於第四日起算 )
註: 未取得原有薪資是指未取得原有 100%的薪水,在領傷病給付或住院期間依勞保條例第 18條規定 被保險人部份的勞保費免繳 ,勞保年資照計。

60 歲以前退保未領老年給付,雖超過 2 仍可領。
健保實施後農保生育本人少發1 萬, 配偶少發 2萬,流產少發1萬,可申補。
新公佈洗腎換患者最多可領 58.81 ,歡迎洽詢。
死亡
1.
本人普通事故死亡:
(1)
喪葬津貼 5 個月
(2)
投保年資 1 年以下者加 10個月遺屬津貼,年資 1 2 年者加 20 個月,年資2 年以上者加 30 個月。
2. 本人公傷事故死亡:
(1)
喪葬津貼5 個月
(2)
不論年資均另加 40個月遺屬津貼。
3. 偶或父、母死亡:
3個月喪葬津貼。未滿 12歲子女 ( 含剛生即死)死亡 1.5 個月,滿 12 子女死亡 2.5 個月。
PS 遺屬津貼請領順位
(1) 配偶子女 (2) 父母 (3) 袓父母 (4) 孫子女或 (5) 兄弟姊妹, (4) (5) 均有 "專受其扶養之 " 的限制, 要小心,否則只能領喪葬津貼
殘廢
分成15 160項給付 1-40 個月因公加5 成,由醫師認定自認殘日起 2 年得請領衛生署 84年 2 8 日規定領殘後, 因同一傷病之併發症及再復發可健保住院


記得因公受傷,要用勞保住院,勿用 健保,
請收到 mail告訴將此訊息告訴大家。
 

台長: 羅伯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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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心情日記(隨筆、日記、心情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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