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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9 10:40:33| 人氣47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開羅宣言]係蝦米小? 洪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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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8日是「舊金山和約」簽訂60週年,在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過了幾年因韓戰爆發,為了早日結束與日本的戰爭關係,於19519月在美國舊金山召開對日本和平會議,有美、英、法、蘇等51個盟國派代表參加。

舊金山和平條約中,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日本茲放棄其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在此和約中,並未言明日本放棄後的台灣與澎湖群島交給任何政府與國家。

由中國敗亡遷佔台灣的蔣介石政權,一再宣稱二次大戰中,「開羅宣言」宣示把台灣於戰爭結束後交還給「中華民國」,其實「開羅宣言」只是《戰時新聞公報的性質》,並沒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可見在國際法理上,台灣絕對不屬於任何「中國」。實際上,舊金山和約留給台灣一個生機,即台灣人民有權利在自己的台澎領土上建立自己的國家。

 以下這篇文章「舊金山對日和約六十週年」為陳隆志教授演講稿,陳教授學經歷如下:〈一九五四年台南一中第一名畢業保送台灣大學法律系,一九五八年台灣大學法律系第一名畢業。一九六年八月到美國留學,四年內先後得到西北大學的法學碩士(一九六一)及耶魯大學的法學碩士(一九六二)與法學博士(一九六四)。台大在學中(一九五四~一九五八),高等考試三考連中;大二普通行政高考,台灣省性第一名;大三司法官高考,全國性狀元;大四,高考外交官領事官。現任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舊金山對日和約六十週年」。 2011年9月8日是《舊金山對日和約》締結六十週年,美英法等四十七個同盟國與日本在六十年前所簽署的這個條約,是二次大戰後有關台灣主權的變動,最重要也是最有權威的國際條約。

根據《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及一切權利、主張,但並沒有定明日本放棄後台灣的歸屬國;1951年當時的兩個中國——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都不是日本放棄的受益國。 中國國民黨政權與中國共產黨政權強詞奪理,都主張台灣是他們的領土,其主要理由是「開羅宣言」表示要將日本侵佔中國的台灣、澎湖等歸還中國,並由「波茨坦宣言」確認。所以,中華民國軍隊於1945年10月,日本投降,佔領接管台灣時,台灣就已經「回歸」中國。

        「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是同盟國基於戰爭的勝利與軍事的需要,所共同發表的片面政策性聲明,並沒有領土所有國日本的參與。反之,《舊金山對日和約》不但有當時戰勝的同盟國參加,戰敗國日本也有參與,並得到日本明確放棄台灣的承諾。在國際法上《舊金山對日和約》的位階凌駕並取代「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

           中華民國軍隊代表盟軍軍事佔領台灣,或者中國國民黨流亡政權進行三十八年的威權戒嚴統治,本質上都是軍事佔領,並沒有取得台灣的主權。

          日本放棄後的台灣,其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隨著時間的經過,國內外情勢的演變,台灣歷經民主化與本土化的轉型階段,達成有效的人民自決,台灣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發展獨特的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終於演進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六十年前《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後,使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一度「未定」。但六十年後的今日,經過台灣人民打拚奮鬥,落實有效的人民自決,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已經由「未定」變為「已定」,已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台長: 羅伯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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